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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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缺乏合理依据,违反诉讼目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纠缠法院与对方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那么,哪种情形属于滥用诉权?滥用诉权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最高院在《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和某某化部行政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
本案经检索与陈某相关联的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其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陈某主张的网络攻击情形均发生在上海,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答复,但其自2019年至2025年长达七年的时间内,共向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提起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一系列诉求明显不属于当地行政机关的履职范围,其行为滋扰当地行政机关,扰乱当地正常的执法、司法秩序。
二是陈某在复议及诉讼过程中,毫无法律依据地申请追加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审判机关为第三人,提出一系列毫无关联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求。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其要求将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等单位追加为第三人,请求一并解决的民事争议则是与相关法院交涉立即排除对其人事争议等案再审启动或立案审理的妨碍。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此,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复对其释明,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今后,对于陈某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发现对方滥用诉权,可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如对方此前多次起诉的裁判文书、虚假证据材料等),请求赔偿律师费和其他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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