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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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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以致引起他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邪教组织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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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有观点认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可为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笔者不赞同该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首先,犯罪只能区分为故意型犯罪和过失型犯罪,不存在故意、过失型犯罪。如果一个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的话,将无法为该罪设置恰当的法定刑。因此,通常认为,《刑法》中的罪名只能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其次,根据《办理邪教组织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从行为的性质分析,"绝食""自虐"及"不接受正常治疗"等,均为广义的"自杀"或"自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故意的,根据《办理邪教组织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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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不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而应当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
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00条规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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