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对已给予组织处理的是否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A
答:2021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和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作出组织处理后,仍然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单独给予组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在计算处分影响期时,应根据情况对已发生的组织处理影响予以考虑。
Q
如何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阶段的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应如何认定处理?
A
答:《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开展的谈话。
对于在初核阶段隐瞒自身问题的,可作为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阶段为逃避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考虑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认定处理。
Q
对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的案件,是否还需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履行立案手续?
A
答:《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或者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免予政务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免予处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是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本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条件的,则不应处分。
二是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纪违法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整体考虑,综合评价。如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则不适用免予处分。
三是应当具有《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或者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参与违法活动系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不具有规定情形的,不应免予处分。
四是免予处分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出具免予处分决定书,明确给予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免予处分是在立案后经查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的一种处理方式,应当按照给予警告处分案件的办理程序,履行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审理、集体审议和审批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
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