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究竟是推定来的还是用证据证明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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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所有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明知”就成为重要任务。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明知,难度系数非常高,原因就在于“明知”是一种主观状态,证明起来非常困难。
如果仅以被告人的供述确定是否明知,绝大部分案件都不能成立。因为大部分被告人不可能承认。于是,就有了“明知推定”。
“明知推定”可以比作民法上的过错推定,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在规定的情形下,医疗机构被天然地推定具有过错,除非自己能够证明过错不存在。
刑事诉讼中的“明知推定”也是如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在通常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明知的主观状态。这种明知推定,就将不存在明知这一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
细说一下明知。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对某事物或者行为的认识状态,第二是对该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认识状态。举个例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件中,货主仅仅提供相应单据(包括外贸订单等)给他人。这属于对提供单据这一行为的认识状态,当然是明知的。第二层面就需要对提供单据这一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认识进行判断。
第一个层面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不是推定,比如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单据这一行为。第二层面的认定就涉及推定,即将提供单据行为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性质,就会涉及推定。通俗讲,明知他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而依旧提供,就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有证据证明明知的,“明知”就直接被证成,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第二,行为人不承认,就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推定,比如获得收益情况、从事外贸工作时间长短等。
当然,这种属于共同犯罪,还涉及共同犯罪故意的犯意联络的认定问题。
总体而言,第二层面的“明知”,即“明知会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结果”,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出不违背常识常理的结果。当然,这种推定是应当允许被反驳的。如果行为人提出了合理的反驳理由,比如只有一次,第二次发现境况不对,就不再提供单据,就不能得出明知会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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