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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旺律师受邀到中央民族大学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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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封旺律师受邀到中央民族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实务课程,封旺律师分享的主题是“阅卷的‘术’与‘道’”。以下是课程内容的文字整理,用以自我复盘提升及与刑辩同仁交流。



同学们好!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阅卷的‘术’与‘道’”。之所以起这个题目,是因为任何工作都包含经验与规律两个层面,我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仅注重经验积累和技巧训练,更要关注背后的规律总结。

一、法律文书语境下的阅卷

本系列课程的名称是“法律文书”,我们在法律文书的语境下分享阅卷的主题。刑事辩护工作的各个环节是有机联系的,当我们谈法律文书,就不能只谈法律文书。它体现于严谨雄辩的措辞,凝聚着全面深入的检索,更离不开律师反反复复面对卷宗的凝眸。

在我刚开始做律师时,曾向往于前辈在法庭激辩时的挥洒自如,并曾迷恋于各种演讲技巧。多年后我最深的感触是,对案卷的深入把握是在法庭上“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的最大底气,你对案卷有多熟悉,就在庭上有多自如。对所有证据细节和争议焦点的洞悉,会天然地带给你沉稳的气场,情感上的感染力自然也如影随形。正如古人所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最根本的基础来自于扎实的阅卷。阅卷,是实现辩点自由的关键。

二、阅卷是怎样一种工作

01 什么是“卷”

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卷”。“卷”是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象——控方用以指控犯罪,辩方从中发现瑕疵和漏洞以反对指控。如今刑事案件卷宗数量日益增多,我办理的案件中,卷宗最多的达2000多本,最少的仅2本。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到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检察院也会将案卷移送至法院。为了避免法院受到控方证据影响而形成预断,历史上有段时间并不要求检察院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来刑事诉讼制度仍调整回全案移送模式。我认为全案移送是必要的,复杂的案件动辄涉及几百本上千本卷宗,事实认定极为复杂,特别是经济犯罪中涉及股权架构、商业模式等专业性内容,法院在不提前阅卷的情况下仅凭几天甚至几个小时的庭审难以厘清。

我曾读到美国的一则故事:

辩护律师得知陪审团成员中有一名老烟鬼,便在控方陈词时点燃一根雪茄(法庭上竟然可以吸烟)。陪审员的注意力被吸引,特别是他惊奇的发现雪茄抽到最后时烟灰竟然完整保留,一点也没有掉落——陪审员就这样错过了控方陈词的关键内容,最终作出了对辩方有利的表决。原来,辩护律师提前在雪茄中插了一根铁丝以保证烟灰不会掉落。

这看似体现了律师的智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审视,这种方法并不可取。司法制度应当确保公正结果,而非依赖技巧操纵。

因此,为了实现公正判决,法院有必要全面阅卷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至于对控方证据的预断作用的避免,应当通过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来完成。

02 阅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阅卷不仅仅对于辩护律师是重要的。我在广西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时,遇到一位非常专业且有担当的检察官。他坦言复杂案件报送检委会讨论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检委会成员不会每人都亲自阅卷,但仅凭承办检察官撰写的书面报告有时难以解决问题。案件质量不取决于行政职位高低,而取决于投入多少时间阅卷。许多案件初看没有问题,反复琢磨后才会发现疑点。仅通过汇报和书面材料,缺乏反复咀嚼的过程,并不一定总能得出最准确的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也指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已成常态。但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入额院领导以审核报告、听取汇报等方式办案。不仅没有“阅审”“阅问”“阅实”和“阅世”,甚至最基础的“阅看”案卷材料都没有,背离司法办案的亲历性要求。类似情形,会带来严重的案件质量隐患,违背司法改革政策和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是会出问题的。

三、前提:阅卷的基础理念

阅卷工作的基础理念至关重要。虽然大家可能更关注具体操作方法,但理念是根本。理念是指我们做一项工作所要达成的目标、根本目的和追求的价值。这决定了我们行动的方向。正如电视剧《沉默的荣耀》中的情节:吴石将军被问及潜伏的原因,他回答道,在国民党多年,他看到“所有人心中都有自己,少数人心中有党国,没有人心中有人民”。这就是根本理念的分歧——一方为个人或党派私利,另一方则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理念不同,具体行为的选择自然不同。阅卷工作也是如此。

我认为阅卷应当树立以下理念:

01 案卷不仅仅是证据的堆砌,更是侦查过程的反映

年轻律师容易把案卷理解为一本书,以为从第一页读到最后一页即可,视其为平面化的材料。但案卷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些动态信息亦隐藏于案卷之中,因此容易忽略其线性逻辑。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曾说:“一个案件有没有问题,侦查人员往往最清楚,因为他们亲历了获取证据的过程。”很多案件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就是因为它记录了被告人供述的形成过程及最“原汁原味”内容,而讯问笔录是经过人为处理后产物。

我曾听一位资深律师介绍“拆卷重组”的阅卷方法。她在拿到案卷后会全部打散然后按照时间顺序重组。因为案卷通常按证据类型装订(如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但这与侦查过程不一定吻合。若按证据调取时间重新梳理,就能看出公安机关办案的脉络:先调取什么证据,后找谁询问等。

这种方法有助于判断“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若被告人先供述藏刀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找到凶器,则供述可信度高;反之,若公安机关先找到刀,而被告人后供认,则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把案卷理解为动态的侦查过程,还有助于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我曾办理一个贷款中介涉嫌犯罪的案件,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重大争议,侦查机关最初以诈骗罪立案,后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我后来从案卷中看到侦查机关还曾试图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调查。这种罪名的摇摆,反映了侦查思路的不确定性。

02 阅卷要有问题意识,切忌“阅读”卷宗

阅卷切忌像读小说一样被动跟随。案卷由检察院、公安机关按指控犯罪的思路整理,若顺着他们的逻辑阅读,很容易被带偏。我曾很多次刻意观察,专业水平再高的律师如果仅看起诉书或者仅仅粗览案卷,都倾向于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是成立或者“问题不大”的。

就像我们的眼睛,在看连续的图片时会自动补帧形成动画效果,在文字顺序颠倒时也不影响阅读,我们的思维或许也有这种“自动补帧”或者“自动合理化”的惯性,如果不刻意保持问题意识而顺着控方的思路阅读证据,证据链上漏洞也会像“掉帧”的画面一样在不经意间被自动地补齐了。

03 阅卷的“标尺”

人人都说阅卷的关键在于细节,问题在于如何发现细节。

阅卷的本质是“格证致知”,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来“格”证据。

第一,证据与证据之间。审查不同证据是否相互矛盾或印证。例如,行贿受贿双方对于贿赂款的金额、赠送地点等内容是否一致。

第二,证据与法律之间。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询问未成年人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等。

第三,证据与常识之间。审查证据内容是否符合常理。例如,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有这样一段内容:

我翻窗户进入这家人屋里,客厅没有人。我看到桌子上有一个被切开两半的猕猴桃,猕猴桃的果肉被掏空了,只剩薄薄的果皮,旁边放着一个勺子,应该是用勺子将果肉挖着吃干净了,我第一次知道猕猴桃还有这样的吃法。随后,卧室里的一个女人发现了我……

上述内容被认为真实性较高,因为其中包含了被告人的大段心理活动,这些心理活动对认定犯罪事实并没有帮助,因此被人为虚构的可能性比较小。

同理,在我办理的一起全国三八红旗手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在员工转正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员工也作证称给被告人送过钱。在辩护人向证人核实情况的过程中,该员工作出以下陈述:

我和其他两名同事带着钱到某某宾馆交给张某某(被告人),她带着我去找了上级领导李某某,并将钱交给李某某。当时李某某推脱不要,但是我们把钱放他办公桌上就离开了。

上述证言的真实性同样较高。如果证人为了包庇被告人而做伪证,完全可以说被告人带他把钱交给了上级领导李某某,这样就可以达到帮助被告人摆脱受贿指控的目的,李某某推脱不收钱是一个多余的情节,没有编造该情节的必要。

第四,证据与逻辑之间。例如我办理的一起医院院长受贿案,被告人被指控在修建门诊大楼的过程中收受开发商贿赂500余万元。但是,经过分析案卷中门诊大楼建设工程的承包资料,可以发现该工程全部利润也不过五六百万元,开发商怎么可能拿出几乎所有的利润来行贿呢?按照正常逻辑,行贿也是要考虑“性价比”的。

四、过程: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阅卷的方法与技巧有很多,每一名律师都有独特的经验。我认为总体可以归纳为两大层次,第一是从案卷中提取信息的方法,第二是分析比对信息的技巧。前者让我们尽量少有遗漏,后者让我们能够发现更多不易察觉的问题。

01 首先关注诉讼文书

阅卷的首要注意事项是不要着急开始阅卷(具体的证据材料),而是要先关注诉讼文书,比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等,这可以帮我们快速确定控方的指控内容和逻辑。例如,行贿罪行贿金额是100万元以下时,原则上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存在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等情形的,在行贿金额在50-100万元时,量刑幅度也可以升格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注意起诉书中是否有“情节严重”等关于量刑情节的表述,以及所援引的法律条文等内容。

02 对案卷重命名,便于检索

很多时候拷贝的电子卷宗命名比较简单,如卷一、卷二……或1、2、3……,看不出案卷中的内容,根据案卷内容对文档名进行备注,有助于快速锁定某本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03 阅卷至少要三遍

阅卷工作至少需要经历三个基本环节。首先进行初步审阅,其目的主要在于筛选和排除那些证明价值较低或无关紧要的证据。尽管当前许多案件,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卷宗材料数量庞大,但证据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数量虽多,优质证据却有限。因此,第一遍阅卷的核心任务即是剔除无效或低效证据,明确审查重点。其次,在第二遍阅卷中,应着重梳理和锁定具有实质证明价值的关键证据,将相关卷宗标记为重点审查对象,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及待厘清的要点。第三遍阅卷则侧重于查漏补缺,确保审查工作的周延与严谨。

一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分享的阅卷经验是:无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要先对照刑法总则过滤一遍,核实案件在追诉时效、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等基本方面有无问题,这听起来简单,实则是办案机关容易产生疏漏的。

当然,阅卷工作并不局限于这三遍,它往往需要反复推敲、持续深化。很多时候,律师甚至在梦中仍不断推演案情、审视疑点。卷宗研读多遍,探索从未停止。

律师的阅卷工作本质上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专业实践。家人常不解地问我:一年办案不过十件,为何终日忙碌不停?我往往难以简单解释。因为这项工作不同于流水线上的标准化产品,完工即可交付;它更像艺术创作,可以不断打磨、持续完善——此处逻辑可更缜密,彼处论证可更充分。它没有固定的出厂标准,唯有对当事人的责任、对职业良知的坚守、对极致专业境界的追求。正因如此,这项工作的深化空间始终存在,永无完结之时。

04 不要忽略每一个字

现实中有这样的例子,被告人签署笔录时写下:“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让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二样”,其试图借助这样的隐晦表述表达笔录内容并非自己的内心真意。

在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余元,据当地检察官表述,此案是该罪名下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之一。由于案件影响重大,办案机关可能出于追求稳妥的动机,有部分被告人的笔录疑似未随案移送。

犯罪嫌疑人于2022年3月被采取留置措施,当天仅制作了一份程序性笔录,内容涉及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基本情况。第二份笔录的时间直接跳至2022年11月,中间相隔大半年,竟无任何一份笔录,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在第二份笔录中,辩护人发现一项细节,笔录记载被告人称:“关于这个问题,我上次的笔录中说过……”,这就证明被告人之前已就相关事实做出过供述,在其第一、二份笔录之间必然还有其他笔录。正是基于此,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到了其他几份未随案移送的笔录。

除此之外,在阅卷过程中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动作,例如:

第一,关于讯问时间。首要关注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是否接受了讯问,以及讯问的起止时间。实践中,存在从晚间持续讯问至次日凌晨的情况,如不仔细核对笔录时间,则难以发现潜在的疲劳审讯问题。

其次,需重点审查笔录记录的讯问时长与其内容量是否匹配。这是一个常见问题。例如,记录显示讯问仅持续45分钟,却形成了长达20页的笔录,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第二,关于讯问地点。注意核查是否存在拘留后超过24小时未送交看守所的问题。曾有律师分享过一个死刑复核案例,最终未被核准的关键原因,即在于一份关键笔录并非在看守所内形成。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应当送交看守所后,仍在外部场所进行讯问所获取的笔录,可能被视为以非法拘禁方式取得,依法应予排除。

第三,关于讯问主体。需核实讯问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出现在不同讯问笔录中等情况。

第四,关于权利义务告知。应审查在首次讯问前,办案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程序。

第五,关于证据调取程序。对于物证、书证等证据,必须关注其来源的合法性。应审查是否附有相应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并核对文书所列内容与实物证据是否一致。很多时候,证据本身是存在的,但其获取方式若来源不明、程序失范,将构成重大的合法性缺陷,直接影响其证据能力。



上述规定还有很多,无法完全列举。大家将来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培养“规定动作”的意识。在我初入律师行业时,我的导师曾任职于外企,他提到外企常用一种名为“看板管理”的方法——这一理念源于丰田汽车的生产体系。具体而言,在生产一款汽车时,需明确列出每个环节的步骤,并制作成看板,逐步执行并逐一核对完成。这种方法能够有效避免工作中的疏漏,从而确保产品质量的底线。它未必能保证卓越,但能有效避免重大疏漏,因为最基础的程序性要求已通过“规定动作”得以落实。

05 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对比

我刚做律师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被告人是某省校服协会会长,事业做得很成功,于是回老家投资兴建一座新的服装厂。服装厂的股东除了被告人夫妻二人,还有张三、李四两名亲戚,该二人熟悉建设工程行业,厂房建设事宜主要由其负责。在厂房修建过程中,政府改变规划要对土地进行收储另做他用。对于已施工部分,政府经评估工程量后给予了1000万经济补偿。

然而,事后发现工地上有100多根用作地基的管桩是伪造的——正常桩基需要打下几十米深,而这100多根是用残旧管桩浅浅地埋入地下一两米,显然不能算作真实的工程量。四位股东被指控诈骗罪。

问题在于,以打假桩骗取政府补偿款是谁的主意?被告人对此矢口否认,表示厂房建设事宜由张三、李四负责,自己对于工程量的细节并不太清楚。张三、李四则一致称是甲提议打假桩。二人笔录显示:2015年5月,被告人组织大家召开股东会,被告人在会上提出要尽量多争取一些补偿,于是提出了打假桩的想法。

甲百口莫辩,确实,证“有”容易证“无”难,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没做过一件事呢?在最初的阅卷过程中,我也感觉证据确实没有太大问题,张三、李四供述高度印证,被告人也认可2015年5月份开过股东会,只是其否认在会上提议过造假。

此时,我的指导老师循循善诱引导我梳理证据:开会时都有谁在?在哪里开的会?什么时候开始打假桩?距离开会多长时间?残旧管桩是从哪里来的?购买残旧管桩的费用是怎么支付的?谁打的假桩,劳务费是怎么支付的……

照着这些方向去核实,终于在一本密密麻麻的银行流水中发现了重要细节:张三在2015年3月份的两笔转账备注为“残旧管桩款”!这表明在3月份就开始为了打假桩而购买假桩了,又怎么可能在5月份才开始又被告人提议桩基造假呢?由此,看似严密的证据体系被撕开一道口子,本案二审发回重审。

事后想来,这似乎也不是什么很困难的发现,但在事先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人员确实可能都没有注意到。我屡屡进行反思,构建了一套蜘蛛网式的思维方式:为了核实一件事情的可信性,我们可以以核心事实为圆点,按照不同的脉络去发散,就想一张向外延伸的蜘蛛网。比如关于我昨天晚上是否在某餐厅吃饭的事实,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核实:有无共同就餐人的证言?店员是否记得我曾就餐?有无点单记录?有无支付记录?餐厅监控视频有无拍到我?有无预定信息或者打电话预定座位?衣服上是否留下了相应食物的残渣或者气味……“蛛网”越来越细密,这样一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可能就更容易被注意到了。



06 单一证据的线性对比

对于言辞证据而言,被告人或者证人往往会连续作出多份笔录,对单一证据进行线性对比分析尤为重要。

以广西某非法采矿案为例,建筑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在临时用地取土石被指控为非法采矿罪,项目经理被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称向项目部下达过责令停止开采的通知书,项目经理则辩称不知情。

事实上,通知书由项目部一名协调员签收,关键问题就在于协调员签收后是否向项目经理进行了汇报。协调员分别于2024年3月16日、3月20日、4月18日、4月21日、4月25日作出几次笔录。该协调员在最初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均坚称,仅向项目副经理进行了汇报,未向项目经理报告。

直至2025年4月18日,该协调员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决定书载明其于当晚9时正式被告知拘留措施,而当日做笔录的时间是中午12时至傍晚6时,在此次笔录中他仍维持原有陈述,否认曾向项目经理汇报。然而,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于4月21日所作的笔录出现重大转变,改称“经回忆,确曾向项目经理汇报”。此证言变化在时间上存在显著关联:在面临刑事追责的压力下,其陈述发生根本性逆转。随后在4月25日再次询问中,其重申改口后内容,4月27日,协调员被取保候审。

该证据的形成背景存在合理怀疑:关键证人证言在刑事拘留措施实施后发生逆转,且逆转时间点与强制措施的适用高度吻合,反映出取证程序及证言自愿性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其证明力存疑。

07 格外重视客观证据

客观证据不会说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前呈现出一种日益明显的趋势,即案件处理越来越依赖言辞证据来认定事实。这类犯罪本身具有较强隐蔽性,客观证据较少,可以理解。然而,在一些本应由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上,也存在过度依赖言辞证据的现象。

例如,关于国有参股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要审查其是否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而任命。对此,本应由任命决定书等文件予以证实,但实践中,有时候会通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证言来说明任命程序,这种通过言辞证据“补强”客观证据不足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一起医院院长受贿案中,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受贿人)及证人(行贿人)的笔录制作的极为严密,在就双方经济往来询问完毕后,还会排他性地询问:上述款项是否退还?双方是否存在投资或借贷关系?双方亲友之间是否存在投资或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同时也封堵了辩解路径。

但是,辩护人仍然从客观证据上找到了突破口。我们找到了一笔280万元行贿款的付款凭证,其中250万元下面标注为“Y”,30万元下面标注为“H”,分别对应被告人姓氏及其儿媳姓氏的首字母。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人及其儿媳确曾在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该笔款项为分别返还二人投资款本金,与此相对,辩护人也找到了当天支付相应利息的银行流水。这表明,虽然言辞证据中双方均否认存在投资关系,但客观证据却明确显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往来。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尽管言辞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涉及关键事实认定时,仍需坚持客观证据优先的原则,切不可简单地认为“被告人和证人都已经说了”,就必定属实。只有在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08 证据与生活常识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任卫华写过一本书叫《刑事证据判断》,这本书推荐大家一读。



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我国明代湖州,有甲、乙两个男子相约去南都(今南京)做生意。甲的妻子不愿意丈夫外出,态度还很坚决。她因此与态度同样坚决的丈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尽管如此,甲、乙还是定下行期,并租下丙的客船。到了启程之日,乙来到丙的船上。此刻,已超过他与甲约定的时间,船上却只有丙和他的帮工丁,未见甲的身影。乙等了好一阵,仍不见甲到来,便要丙去催促甲。丙赶到甲的住处,在门口呼叫甲妻子的名字,甲的妻子开门。甲妻告诉他,甲很早就离家去乘船了。丙回到船上、将情况讲与乙。自此时起,经过连日寻找,甲无音讯甲的家人感觉甲己遭不测、于是报官。

此案久久未破,直到带了一位新的官员。他发现了一个细节:丙在到达甲的住处叫门时,径直呼唤了甲的妻子的名字。同样是看到了两份证言中记载的这个情节,其他官员茫然不以为意,杨评事却察觉到了其中要害。要害在什么地方呢?因为甲、乙当天有约定,甲不可能去别的地方。既然未来,此刻就应该还在家里。丙为催促甲,才去甲的家里。既然甲应该还在家里,丙叫门时,就应该呼唤甲而不是呼唤甲的妻子,或者应当抱着试探的心态先呼唤甲的名字。其次,在封建社会男女有别的思想背景下,公然呼唤甲妻子的名字也不合礼数。这种反常的举动,就意味着甲的失踪很可能与丙有干系。

这一珍贵的破案线索,正式通过生活常识对证据的分析得来的。这要求辩护律师要有基于社会生活的敏感思维,合理的思维可以使人明察秋毫,而没有合理的思维让人昧见泰山。这让我想起佛教里面一句话,大意是眼耳鼻舌身意作为“六根”,只是感官的门户,眼能识物,但没有心灵的关照,眼睛又能看见什么呢?办案也是如此,案卷不过眼中之像,唯有以科学思维和敏锐意识为火炬,才能穿透表象发现其中隐含的事实和逻辑。这非一朝一夕可致,是一名律师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去涵养的能力。

在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

被告人被指控晚上在幼儿园宿舍对住宿的小女孩进行猥亵,被告人的妻子为幼儿园生活阿姨。按照被害人陈述,阿姨听到自己的哭喊声后跑了过来,被告人就离开了现场。

被告人及其妻子都否认发生过猥亵行为。其中阿姨的一段证言为:家长来反映孩子被摸的时候,自己感到很惊讶,当时老公正在上班,就打电话问他“你是不是对XX(被害人)做什么了?人家家长来告状了”,被告人感到莫名其妙,就问做什么了?阿姨担心老公气愤和激动,就编了个谎话说家长反映说你打小孩子头了。过了几天瞒不过,才告诉老公,家长是反映小孩遭到猥亵。

这个情节,看似与犯罪认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指控的事实为真,被告人和阿姨当时都在案发现场,在被害人报警时都对猥亵事实心知肚明,在阿姨得知家长报警、“事情暴露”后,自然的反映应当是直接向丈夫报信,而非编造其他“善意的谎言”,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没有猥亵事实的情况下,阿姨才会出现一开始不如实相告的自然反应。

09 注意侦查行为的影响

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执法程序通常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以及后续的抽血检测。值得注意的是,在抽血过程中,不得使用酒精棉球进行皮肤消毒。其核心论点是,若使用含乙醇的消毒剂,随后针头穿刺取血,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测结果造成干扰。

此类辩护观点在过去确实曾被不少律师采用,但如今已难以成立。目前,警方在办理醉驾案件时已普遍采用专用的警用血样采集包,以北京为例,相关工作已相当规范。采集包内配备有针头、消毒棉签等物品,且均使用碘伏等不含乙醇的消毒剂,确保从源头上杜绝可能的干扰因素,使相关程序瑕疵再无辩驳空间。不过,这也反映出律师的辩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实践的进步。



这一案例也给我们带来启示:即便是在案件中最细微、最不易察觉的环节,也绝不能轻易放过。任何看似不起眼的程序节点,都有可能隐藏着关键问题,必须予以充分审视和核查。

10 注意挖掘案卷中有利于辩方的信息

北京市青年律师模拟法庭比赛中有这样一个模拟案件——东方允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事实为:几名朋友聚餐后发生争执,其间东方允扇了被害人一巴掌,被害人随即倒地,后经鉴定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

被害人的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一种较为隐蔽的疾病。其病理基础在于大脑皮层的蛛网膜下方分布有细小的毛细血管,若存在血管壁薄、血管曲张等结构性异常,则在特定诱因下容易破裂出血。本案中,被害人既有饮酒行为,又受到外力击打,尸检报告显示两种因素均可能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因而在因果关系上存在多因性的争议。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着重强调饮酒对血管系统的显著影响,并努力淡化击打行为的作用。具体而言,虽然被告人实施了击打行为,但力度较轻,仅为“一巴掌”,其本身是否足以直接导致死亡存疑。

我们进一步从尸检报告中寻找支持:尸检报告载明被害人内脏未见损伤,而胃黏膜却可见密集点状出血。这一发现具有重要提示意义——胃部并未受到直接外力作用,其出血更可能与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有关。据查,被害人在聚餐中饮用了约两斤烧酒。医学常识表明,急性酒精摄入可引起胃黏膜血管扩张、脆性增加,进而导致胃出血,严重者甚至出现胃穿孔。由此,我们提出逻辑推演:既然饮酒已导致其胃部血管受损出血,那么同样基于酒精对全身血管系统的影响,其脑部原有脆弱的血管也更易在饮酒基础上发生破裂。

该辩护角度在模拟法庭中获得了评委的肯定,被认为“确实是一个意想不到的切入点”。这一策略也反映出,在案卷中另起炉灶寻找对辩方有利的证据,“草船借箭”以对抗指控逻辑,也是值得尝试的路径。

11 如果犯罪发生过,还需要有什么证据或表现?

在阅卷完毕后,要“掩卷深思”——如果指控的事实确实发生过,那么在现实中理应留下哪些其他痕迹或证据?现有的案卷材料是否足以构成完整的图景?

不妨用“拼图”来比喻:一个案件的指控证据或许能拼凑出一幅内部逻辑周延、能够自洽的图画,其各个组成部分均有证据对应。然而,若将这幅拼图置于广阔的社会生活背景板前,它却可能显得格格不入,无法融入我们基于常情常理所认知的社会现实。



近期备受关注的“车超案”平反,以及2024年底江西省某强奸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改判无罪,便是两个例证。根据最高司法机关解读:这两起案件之所以能突破“申诉难”的困境,进入最高司法机关的视野,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当事人长达数十年的持续申诉与上访。这引发我们深思:倘若他们确实实施了犯罪,在历经漫长刑期后,为何仍要耗尽心力坚持申诉?其动力若仅为获取国家赔偿,完全可以在认罪服刑的同时另行申诉。然而,他们选择的却是坚决不认罪,甚至因此被认定为“拒绝改造”——因为他们坚信“我本无罪,何谈改造?”

因此,尽管在证据层面或许仍存在对其不利的存疑点,但置于更宏大的社会行为逻辑下审视,这种异乎寻常的、坚忍的申诉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合理质疑。它启示我们,真正的阅卷艺术,在于既深入案卷之中梳理证据,又跳出案卷之外洞察情理。

12 格外重视对电子数据的阅卷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日益增加,如手机视频、电脑数据等,其信息承载量巨大,但调取程序却常存在不规范之处。许多情况下,公诉方仅提交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作为证据,这严格而言并不符合电子数据的调取规范——最基础的问题在于,此类证据难以保证完整性。仅凭单页截图,既无法展示上下文全貌,也无法确证内容是否经过篡改。通过图像处理技术伪造聊天记录在技术上并非难事,这凸显了此类证据形式的脆弱性。

我曾代理一起涉及海量电子数据的案件,公安机关提取了多名当事人的手机数据,总量达200GB。我们试图从中检索特定关键词以证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明知,但囿于数据庞杂与技术限制,耗时近两个月仍未能实现有效检索。虽然从浏览记录中发现了犯罪分子搜索“是否构成犯罪”“监狱生活条件”等明显反映心理状态的记录,但因核心通讯通过“阅后即焚”类境外加密软件进行,最终未能突破关键证据壁垒。此案凸显了电子数据检索技术的迫切需求——若能实现关键词快速精准检索,或将有力推动案件突破。

另一例由我在河南办理的网络传销案件同样体现了数据深度分析的价值。该平台拥有51万余会员,公诉方指控属于传销组织。问题的核心在于区分消费与传销动机:普通消费者购物以使用为目的,而传销参与者则是为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以赚取返利。经多次申请,我们最终获取了全部涉案数据,通过技术分析发现:虽然平台中有49万人具有“店长”身份(被指控为传销架构角色),但其中仅7.8%的实际发展过下线并获取收益。从统计学角度看,当某平台被定义为传销组织时,其多数参与者应具有发展下线的行为特征。而7.8%的极低比例显然不符合这一模式,有力地质疑了将整个平台定性为传销组织的指控依据。我们在庭审中通过数据图表直观呈现这一分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3 AI辅助阅卷

AI辅助阅卷是当前法律科技领域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兴方向。今年以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其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然而,在阅卷这一具体环节,AI的实际应用仍面临一定的成熟度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涉密性问题。案卷材料通常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直接上传至外部AI系统进行内容识别与分析,存在明显的保密隐患。因此,在当前阶段,AI在直接阅卷方面的适用性仍受到较大限制。

尽管如此,AI在法律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已展现出显著优势,尤其是在信息检索与数据处理领域。电子数据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非结构化文档,例如手机拍照形成的图片转存为PDF后,通常不具备文本检索功能。与传统Word文档可通过关键词快速定位证言不同,这类图像PDF需经专门处理才能实现内容检索,否则律师只能依靠人工逐页查找,效率较低。此时,若借助具备OCR(光学字符识别)与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的AI工具,则能实现内容的快速索引与提取,从而大幅提升工作效率。

此外,AI在处理劳动密集型任务方面表现尤为出色。以此前提到的涉及51万会员的平台案件为例,若使用Excel等传统工具进行数据筛选与统计,制表过程繁琐且耗时。而AI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同类工作,准确率高,尤其在纯数据统计类任务中,其出错概率远低于人工。需明确的是,此处所指的主要是数据提取与整理,并不涉及对证据内容的法律分析——例如判断不同证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类工作仍需律师的专业判断。

AI的另一重要能力在于其强大的信息可视化表达。在一起涉及复杂股权交易结构的案件中,我多次会见当事人才厘清事实关系,并使用大量文字进行描述。在文字内容基础上,通过AI生成了该案的股权交易思维导图,逻辑清晰、关系明确,极大提升了理解与沟通效率。这种由AI快速生成的图表,若由人工绘制可能需要数小时,而AI仅在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其逻辑提取与图形化表达能力令人印象深刻。

由此可见,尽管AI在直接涉密阅卷中尚未成熟,但其在检索增强、数据处理与可视化支持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辅助能力。作为律师,我们应积极关注并善用这些技术工具,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数据化案件环境。

14 阅卷要与会见、调查取证相结合

法律谚语有云:“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法律工作的核心方法。具体到律师的阅卷实践中,这种“往返”则体现为:我们的目光必须持续流转于案卷材料、看守所会见与对潜在证据的追寻之间。在阅卷中发现任何疑点,都必须及时向当事人核实,探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让我想起本所创始人田文昌老师曾代理的一起案件。该案发生在山西,一名村民因土地纠纷枪杀了村干部,一审被判处死刑。田老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介入,在审阅卷宗时,他注意到一个细节——弹道鉴定显示,子弹是从死者腹部射入,却从头顶飞出。这是一个极为反常的轨迹,暗示着受害者当时可能处于俯卧状态,而子弹是由下至上击发,这与通常面对面开枪的假设截然不同。

带着这个疑问,田老师立即会见了被告人,询问这一特殊弹道的形成过程。被告人这才陈述:当日他酒后携枪前往村干部家,但先将枪置于门口,入内意图沟通。不料对方妻子见状便开始激烈争吵推搡,双方扭打在一起,他从屋内纠缠至屋外,在扭打过程中捡起枪,随后枪支击发致人死亡。这一情节对于界定被告人的主观形态——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是否必须适用死刑。

然而,如此关键的辩点,在一审、二审中,无论是辩护律师、公诉人还是法官,竟无一人发现并深究。当被问及为何此前未作此陈述时,被告人的回答是“无所谓,杀人偿命,枪毙我吧”,其本人已心生死意,因而放弃自辩,司法人员及律师也随之忽视了这一重要情节。

正是这种在卷宗与当事人之间的深入核查,发掘出了可能阻却死刑核准的重大事由。有时,阅卷细致程度的背后,可能真的是生与死的天壤之别。

优秀的记者讲究“脚力、眼力、笔力”,这一准则同样适用于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我们的工作绝非仅仅坐而论道。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要讲出他人讲不出的道理,就必须重视并亲自进行调查取证。想要在控方构建的事实逻辑之外,通过扎实的工作构筑起另一套合情、合理、合法的叙事体系,离不开扎实的阅卷以及按图索骥地去调查取证。

15 阅卷的共性思维

在系统性地回顾了我们所探讨的各类阅卷实例后,我们可以尝试从中提炼出一些共通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思维方式。我将其初步归纳为四点:怀疑思维、印证思维、客观思维与跳脱思维。

第一,怀疑思维:这是阅卷工作的起点。它要求我们对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结论都抱持一种审慎的、批判性的态度。不轻信其表面记载,而是本能地去追问“这是否完整?”“这是否真实?”“这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正如弹道轨迹的异常、电子数据的瑕疵,往往都始于一个不被轻易放过的“疑点”。

第二,印证思维:在提出怀疑之后,我们需要构建或检验逻辑。此思维要求将案卷内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进行反复比对,寻找它们能否相互支撑、形成完整闭环。同时,更要“目光往返于案卷与当事人之间”,通过会见核实,让当事人的解释与书面记录相互印证,从而发现被静态文字所掩盖的动态真相。

第三,客观思维:这是律师专业性的基石。它要求我们必须超越个人情感与先入为主的判断,严格忠于证据本身所呈现的事实。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必须予以同等的关注和评估。唯有建立在全面、客观证据基础上的辩点,才经得起法庭的检验。

第四,跳脱思维:这是实现突破的关键。它要求我们不仅要在案卷“之内”深挖,更要能跳出控方证据编织的逻辑之网,站在更高的视角审视全局。无论是将案件置于社会常理人情中检验其合理性,还是借助数据统计、可视化图表等工具重构事实叙事,其本质都是打破思维定势,在既有框架之外发现新的战场。

我的总结未必周全,但其核心目的在于倡导一种意识:在掌握了具体的阅卷技巧(“术”)之后,我们更应有意识地去追寻背后更具普适性的“道”。这种通过阅卷训练所培养出的深度思考与批判性分析能力,其价值将远超律师工作本身,对各位从事其他任何职业都将大有裨益。这正是我分享以上内容所期望达到的启发效果。

四、结果:阅卷的成果展现

01 阅卷笔录

需要明确的是,阅卷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有效辩护服务的基础性手段。在此过程中,制作阅卷笔录是一项关键工作。实践中存在多种笔录模板可供参考,但其根本在于:形式服务于功能,关键在于实现阅卷笔录的核心目的,而非拘泥于特定格式。

那么,阅卷笔录的核心目的何在?我认为主要有二:

第一,提炼重点,化繁为简。面对动辄数十上百本的卷宗,必须将其中有证据价值、存在疑点或对辩护有关键意义的内容精准提炼出来。这旨在将浩繁的卷宗材料,转化为服务于辩护策略的精华信息。

第二,建立索引,快速定位。在庭审或撰写法律文书时,需要迅速、准确地引用卷内内容。阅卷笔录必须能像学术论文的注释一样,为每一个辩护观点提供清晰的“出处”,确保有据可查,形成严谨的证据链条。

因此,无论是采用传统的目录式摘要,还是运用表格梳理言词证据(例如,列明被告人陈述的核心内容、翻供情况与疑点分析),其评价标准都是统一的:这种形式能否高效地呈现问题、指明依据(卷宗与页码)并支撑辩护?只要能够达成“展现重点、快速定位”这一根本目标,任何清晰、实用的形式都是可取的。

下面这个阅卷笔录围绕某起事实,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陈述内容的变化过程和相互影响及之间的矛盾一目了然。



02 辅助法庭索引

这是我们自创的一种文体,用于在开庭之前向法官、检察官渗透辩护观点。其核心结构如下:核心观点:直接阐明待论证的单一辩护主张;证据索引:清晰罗列支持该观点的关键证据在卷宗中的具体位置(卷宗编号及页码);证明事实:简要说明该组证据旨在证明的具体事实。



从法官和检察官的视角来看,此种方式可能更具亲和力与实用性。我们无需追求面面俱到,而是可以围绕不同的争议焦点,例如“是否构成伪造行为”或“是否具有主观占有目的”等,分批次提交多份独立的“辅助法庭索引”。在庭前阶段系统性地渗透辩护观点,为庭审有效沟通奠定坚实基础。

03 辩护词

辩护词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中对证据的援引与论证,是支撑辩护观点的核心环节。在此过程中,最为基本且关键的要求,在于精确标注所引证据的卷宗位置——即明确指明证据所在的卷宗编号及具体页码。

这一做法的直接目的在于,便于合议庭快速定位与核对。当法官阅读辩护词时,若能清晰、准确地知悉每一项主张的证据来源,即可依照文中的指引,迅速在浩瀚的卷宗中找到对应依据进行审阅。这不仅能极大提升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阅卷负担,更能使辩护意见的呈现显得条理清晰、有理有据,从而增强其说服力。

以上便是今天分享的内容。在“术”的层面,它要求我们像工匠一样,细致、严谨、不厌其烦地处理每一份材料,掌握提取、比对、检索的技巧。在“道”的层面,它更要求我们像思想家一样,具备批判的眼光、发散的思维、严谨的逻辑和对人性常识的深刻体察,能够穿透文字的迷雾,洞察事实的真相。唯有将“术”的精熟与“道”的追求融为一体,方能在复杂的证据迷宫中找到通往正义的路径,真正履行好辩护律师的职责,守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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