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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有小区因停车位紧张,施行了“不允许租客停车”的规定。
结果被3位业主给起诉了,案件经历了2次审理,但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那么“租客停车”和业主享有平等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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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原规划停车位80个,小区公共道路临时停车位112个,合计约192个。但 已办理登记的月租车牌共有219辆。这其中还包括了租客车辆。
因为停车位紧张,小区业委会组织了全体业主表决, 明确规定: 2021年4月1日起 实行“一户一车停车证”制度,仅限对小区产权人第一辆符合登记要求的车辆发放月租停车证。
这样一来,租客就没权力在该小区停车了。
对此,赵某等三位 业主 对此决议表示了异议,并起诉了业委会。
一审结果:支持了3位业主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理由是:争议内容排除了租客车辆享有月租停车位资格的权益,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赵某等人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共有权利。
但二审结果出现了反转, 改判驳回赵某等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
1.对于公共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关系全体业主的利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租户基于与业主的租赁合同取得房屋的租赁权,但业主不仅仅拥有房屋本身的使用权,还有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以及设备的管理权和决定权,此项权利并未转让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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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会给出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一审主要的依据是租售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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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租房与购房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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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审主要的依据就是业主自治。
即停车位如何使用,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才能决定的。即使是业主,单独一户也无权把这个权利转让给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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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资讯来源于良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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