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寒夜酒局,以41岁男子黄某某醉酒冻死街头落幕。一份二审判决书,让6 名同饮者共担20余万元赔偿 —— 这起发生在新疆奇台县的案件,不是简单的 “同桌喝酒要担责”,而是给所有社交饮酒者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据现代快报报道,2024年12月14日晚,一场普通的朋友聚餐在新疆奇台县某公司办公室举行。聚餐的召集人张某某邀请了黄某某、姚某、柳某某等6人共同就餐,其间众人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尹某系柳某某叫来待饮酒后送其回家,未参与聚餐饮酒,只坐在旁边沙发等候柳某某。聚餐结束后,黄某某跟随姚某、柳某某乘坐尹某的车辆离开,在县城某酒店附近下车后,自行搭乘出租车返回住所小区。次日下午,黄某某的尸体在其居住小区西侧空地被发现。
黄某某的父母认为,同饮者、同行者明知黄某某醉酒却未妥善安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7人诉至法院。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某父母自行承担责任的80%,同饮者1人承担6%的责任、2人分别承担4%的责任、另外3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同行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报道,法院的判决清晰划分了责任边界: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行为和生命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故自担 80% 责任;召集人因未及时处理失联情况担 6%,同行见证醉酒者未护送担 4%,普通同饮者未提醒担 2%,未饮酒的同行者则无责。这种 “按过错程度定责” 的逻辑,既没让 “死者为大” 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纵容同饮者漠视风险 —— 毕竟,当酒桌上有人步态摇晃、意识模糊时,“再喝一杯” 的劝诱、“他自己能走” 的侥幸,都可能成为悲剧的推手。
更值得深思的是,案件中 “出租车司机送抵小区无责”“未饮酒者免责” 的认定,明确了法律的 “责任底线”:它不苛求每个人成为他人的 “24 小时监护人”,但要求共同饮酒者履行 “合理注意义务”—— 劝阻过量饮酒、护送醉酒者安全到家、发现失联及时寻找。这些义务不是法律的 “额外强加”,而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善意与担当。
20余万元赔偿,换不回一条逝去的生命;一次判决,也无法杜绝所有酒桌风险。但它至少该让所有人明白:酒桌之上,推杯换盏的是情谊,扛起的该是责任。别让 “开心聚会” 变成 “终身遗憾”,才是对自己、对朋友、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上游新闻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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