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的午后,蝉鸣聒噪,但比蝉鸣更让徐先生心烦的,是桌上那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他家世代居住的老街即将迎来旧城改造,这本是好事,可补偿方案却像一盆冷水,浇了他个透心凉——方案上白纸黑字,只提供货币补偿,没有任何房屋安置的选项。那么,征收方能自行决定拆迁补偿只给钱不给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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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这个城市生活了大半辈子,根就在这里。他不反对旧城改造,但他想要的,是在熟悉的地段有一个新的家,而不是一笔看似可观、却未必能买到心仪房子的现金。当徐先生找到征收部门商议此事,对方带着不容置疑的口吻:“徐师傅,这次改造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统一采用货币补偿,高效便捷。您拿了钱,自己去买喜欢的房子,选择面更广嘛!”这话听起来有理,但徐先生心里却打起了鼓。这笔补偿款看似不少,但真能在同等地段买到同等面积和品质的房子吗?他儿子正准备结婚,急需婚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难道征收方可以自行决定“只给钱,不给房”吗?这个疑问成了徐先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他隐约觉得,事情不该是这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该条款明确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即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征收方不能单方面决定只给钱不给房,而是需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只有在以下情况中,拆迁补偿可能表现为“只给钱,不给房”: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无法提供合适的产权调换房屋,但需与被征收人协商货币补偿;地方政策或项目特殊性:特定项目或地方政策可能对补偿方式有特殊规定,但这类规定也不能剥夺被征收人法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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