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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论坛”评选结果揭晓,常熟市人民法院蒋先锋、江录梦撰写的《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之无过错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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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之无过错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摘要: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是认定案外人物权期待权能否成立,能否排除执行的关键,关乎各方权利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采用“列举+兜底”式立法首次对“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做出了明确回应,第16条具有普适性。但实践中房产未能及时过户的情况较为复杂,第16条如何落地实现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探索。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335份裁判文书和36份法答网问答样本进行系统梳理,发现因具体未过户原因纷繁复杂,无过错要件审查存在客观障碍效力认定差异、主观状态司法认识偏差、证明标准要求程度不同等裁判不统一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在法律的动态性和前瞻性视野下厘清第16条案外人无过错情形,从实践样态的共性与个性出发,构建未过户原因“事实不能”“法律不能”“怠于行权”三阶分类框架,更全面的涵盖未过户各种原因。结合比例原则和过错责任理论,重塑利益平衡和举证责任分配。在具体机制审查构建上,首先横向根据三种未过户原因差异化审查,其次纵向从证明责任分配及标准、主观状态、利益衡量三个维度全面综合审查。这种横向三分、纵向三维的审查机制,逻辑清晰严密,实践操作性强。
供稿|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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