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993万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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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吕某雄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4刑初45号
涉案金额:流水993万元(涉诈金额7.5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从犯、坦白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
一、被告人吕某雄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雄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侯某。
拘留日期:2024.06.04
判决日期:2025.06.05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4月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吕某雄甲与吕某雄乙、李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按照他人指示以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收取犯罪资金后转账,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现已核实该团伙使用本人及租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转移赃款共计993万余元,查实有被害人的金额为75800元。吕某雄甲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吕某雄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雄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雄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雄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吕某雄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吕鹏飞辩称被告人吕某雄甲书面传唤到案系自首,经查,被告人吕某雄甲系在银行被抓获。辩护人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吕某雄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雄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雄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二名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雄甲退被害人简某玲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吕某雄甲主动退缴其他违法所得,本院对吕某雄甲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吕某雄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侯某。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雄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雄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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