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4日,网红“罗大美”遇害案一审宣判:主犯余金生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同为主犯的女友沙玉姣以抢劫罪获死缓,从犯杨恒因抢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三人量刑差异悬殊,核心源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与法律评价的本质区别,并非司法裁量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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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事实回顾:44岁的余金生因长期赌博缺钱,得知“网红”尚某锋(网名“罗大美”)家境殷实后,与女友沙玉姣、熟人杨恒共谋抢劫。2023年7月5日,杨恒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余金生随即用尼龙绳捆绑被害人,与沙玉姣将其转移至闲置平房,胁迫其向沙玉姣账户转账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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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后,余金生于7月7日凌晨单独用衣服勒颈、短刀割刺等方式杀害尚某锋,将尸体埋入红薯窖,随后潜逃缅甸挥霍赃款,同年8月被抓获归案。庭审中,余金生全面翻供,否认强迫转账与故意杀人,辩称系意外。张律师,针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什么余金生被判死刑,而同是主犯的沙玉姣却只是死缓,而没有参与后续杀人的杨恒还判了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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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我多角度分析这起案件量刑的差异性。
一是罪名认定余金生为多罪叠加,而沙、杨单一罪名。余金生在抢劫得手后,为灭口单独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构成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叠加且情节恶劣,死刑成为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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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沙玉姣、杨恒仅参与抢劫共谋与实施,未参与后续杀人行为。法院审理查明,杀人系余金生单独决策实施,无证据表明沙、杨参与杀人预谋或提供协助,故二人仅构成抢劫罪一罪,量刑上限虽可达死刑,但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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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主犯内部差异,行为作用与主观恶性不同之处。同为抢劫罪主犯,余金生与沙玉姣的量刑差异源于角色分工与主观恶性的不同。余金生是案件的发起者与核心执行者:主动提起抢劫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指挥杨恒诱骗被害人、亲手实施捆绑控制、单独完成杀人埋尸,且作案后潜逃挥霍,庭审中翻供狡辩,毫无悔意。其行为不仅体现极强的主观恶性,更展现出对生命的漠视与对抗司法的态度。
沙玉姣虽属主犯,但仅参与预谋、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及事后毁灭罪证,未实施暴力控制与杀人行为。相较于余金生的“全程主导+主动灭口”,其行为更多体现为“协助配合”,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性显著低于余金生。同时,沙玉姣无犯罪前科,这一情节也成为与余金生量刑区分的重要依据。
三是从犯的责任边界:杨恒的“有限参与”降低量刑。杨恒被判13年,核心在于其“从犯”身份及有限的行为参与度。根据审理查明,杨恒仅参与事前预谋,受余金生指使诱骗被害人至指定地点,收取500元报酬后便离开,未参与后续捆绑、转账、杀人等关键环节,也未参与分赃。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杨恒的行为虽为抢劫犯罪提供了条件,但未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与财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法院结合其初犯身份与参与程度,在抢劫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法定刑区间内从轻判处13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近,量刑背后的司法逻辑。案件量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与“少杀慎杀”原则。余金生因“主动犯意+多罪叠加+残忍灭口+无悔罪表现”,成为死刑适用的典型情形;沙玉姣因“作用次要+无杀人行为+初犯”,被判处死缓以实现量刑平衡;杨恒则因“从犯身份+有限参与”获得从轻处罚。
公众对“花钱未消灾”的愤慨可理解,但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与法律为标尺。三人的量刑差异,正是司法对犯罪行为精准评价的体现,既彰显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也保留了刑罚的区分度与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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