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预期利润损失计算规则
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原告同类产品净利润率=原告预期利润损失
阅读提示:不管是侵犯技术秘密类案件还是侵犯经营秘密类案件中,计算经济损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中,在侵权人非法获利金额难以计算时原告权利人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
裁判要旨:
无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1.珠海某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被告人余某某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在职期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罗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产品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产品进行分析,同时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情况,结合公司的产品成本,制定产品的价格建议,提交公司高层人员审定。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产品销售经理,工作内容包括与客户商谈、制订合同、安排订单、发货及货款的跟踪。
2.余某是罗某、李某、肖某的领导,罗某是肖某的直接领导。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已掌握了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
3.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与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2011年1月12日余某与江西商人黄某成立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被告单位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国某公司、欧洲某公司销售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产品。
4.此后,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窃取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经营信息,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以明显低于珠海某公司的产品价格向原属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5.2013年2月6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各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6.2013年7月8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人因侵权非法获利金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权利人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属于公知信息。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还有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具有一般的规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权利人的价格体系以代码形式存在,未掌握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客户资料也无法获得具体内容,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认为,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已经为珠海某公司积累了稳定的客户,能够使该公司产品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珠海某公司与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均以系统化编码的形式出现,未掌握上述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户资料也无法解读其中具体指代内容,可见珠海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三、无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判决采信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江西某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原始的财务会计账册等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计算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为此,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因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向涉案的客户销售与珠海某公司对应型号的产品,使珠海某公司丧失了与涉案客户间的交易机会,再根据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窃取珠海某公司价格体系,低价销售的事实,足以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恶意抢夺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同时、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2012)会鉴字第xxx号《关于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及其全资的子公司xx的NT-COFX9等75种型号的一体碳粉盒产品2010年度的单位产品的利润及毛利润率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已证实珠海某公司74个型号产品营利,可以据此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珠海某公司预期利润的减少。另外,上述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平均毛利润率是单位产品平均销售利润占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收入的比例,已扣除了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成本,故平均毛利润率系实际扣除成本后的利润率。因此,原判决采用江西某公司销售与珠海某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数量x珠海某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珠海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之计算方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
《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实战指南:
一、预期利润损失,可以作为原告权利人主张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
目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权利人损失的计算都有比较清晰明确的计算规则,在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计算结果关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侵权后果能否被准确计量。在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计算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高低。因此,不管是侵犯技术秘密类案件还是侵犯经营秘密类案件中,计算经济损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本案项下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非法获利,还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利润的损失。
二、要重视本案对后面我们办理类似案件的高度指导作用。
本案之所以能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明确了两点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第一,明确了权利人的损失还表现为预期利益损失,此前在类似案件中很少会提到预期利益损失,因为该类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各方争议较大,很难统一把握裁判尺度。一般情况下,主要以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直接损失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在前述两者皆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使用侵权人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利润率或者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很少会提到预期利润损失这一概念。第二,明确了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规则,且是非常具体可以参考适用的计算规则,即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原告同类产品利润率=原告预期利润损失。这里的原告销售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应该是扣除成本后的利润率。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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