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数额犯的规定,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已完成从一元化数额模式向数额和其他情节二元化模式的转型。这一转变在2015年《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现端倪,该解释摒弃了单纯数额标准,引入综合性入罪考量。而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体现了“数额+情节”的二元认定模式,标志着刑法情节认定标准发生了深刻变革。
一、刑法理念的演进:从数额一元化到多元情节认定
犯罪数额作为一种相对容易标示、客观衡量的情节,长期以来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甚至出现了“唯数额论”的现象。然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表征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危害性程度大小的除了数额,还包括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
2022年4月6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价值评价等新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创新性规定。
与2000年旧《解释》主要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不同,新《解释》第六条把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更为科学合理。
该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四种从重处罚情形:(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更为创新的是,该解释附条件规定了降档量刑处罚的情形。对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甚至在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是否认定为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如果不具有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则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就是典型的从数额一元化到多元情节认定。
二、多元情节认定的继续深化:以洗钱犯罪为例
多元化情节认定模式在刑法分则多个罪名中均有显著体现。以洗钱犯罪及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为例,其定罪量刑标准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中实现了从“唯数额论”到“数额+情节”综合化评估的根本性转变,是从数额一元化到多元情节认定更为典型的例子。
新司法解释废止了2015年司法解释中“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单一数额入罪标准,转而采用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妨害司法秩序程度、上游犯罪性质等多元因素为核心的综合性评价体系。
1.入罪标准的多元化突破:综合性评价取代机械数额门槛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办理掩隐罪案件需综合考量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隐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因素定罪处罚,不再设置固定数额门槛。这一调整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动态评价社会危害性。即使涉案数额未达原标准,但若上游犯罪涉及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重大恶性犯罪,或掩隐行为导致赃款跨境转移、追缴困难等严重后果,仍可入罪。例如,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服务,即使单笔金额较低,但因上游犯罪性质恶劣且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亦可定罪。
二是限缩刑事打击面。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如“卡农”),需根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对资金的控制力、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等因素限缩处罚范围。对于情节轻微、仅提供银行卡且未参与资金流转的底层帮助者,可适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三是衔接国际反洗钱标准。新标准契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要求对洗钱行为开展“广泛而有效”的打击,不再拘泥于数额门槛。
2.“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差异化:解决量刑倒挂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设置双重限定模式:需同时满足数额标准与特定情节。其创新体现在:
一是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不同数额标准。上游为非法采矿罪等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需达500万元以上,且需具备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等情节。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普通犯罪:数额标准为50万元,并需配合相应情节。
二是解决量刑倒挂。例如,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为50万至150万元,若下游掩隐罪仍沿用旧标准(10万元),可能导致掩隐罪犯量刑重于上游非法采矿犯。新标准通过差异化设定,促进罪刑均衡。
综上,2025年掩隐罪司法解释通过多元化情节认定模式,彻底破除“唯数额论”的机械司法,体现了刑事治理精细化、犯罪惩治全程化、国际规则对接化等趋势。这一变革不仅推动洗钱犯罪规制体系完善,更为其他罪名的情节认定提供了“动态评估、多元量化”的范式参考。
三、定罪量刑情节认定的多元化导致追诉时效的多元化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定罪量刑情节认定的多元化必将导致追诉时效的多元化认定。因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定罪情节,也就是适用的法定刑进行了多元化认定。适用的法定刑不同,追诉时效自然也不同。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是以法定最高刑为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在判断追诉时效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则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追诉期限为十年。
多元化情节认定模式使司法机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追诉期限,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四、多元化认定的实践价值与前景展望
刑法“情节严重”认定的多元化模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灵活、更公正的裁判工具。它破除了“唯数额论”的机械司法,避免了将复杂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简化为一维的数字比较。
在治理层次上,多元化模式有助于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这对于处理诸如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等新型犯罪尤为重要,这些犯罪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需要精确限定刑事打击面。
情节认定的多元化推动了刑事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转型:
一是推动了实质危害性评价。认定犯罪不能“唯数额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多种因素。
二是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多元化情节认定模式正是要通过全面评价社会危害性,实现轻重有别的公正裁判,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三是增强了刑法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通过司法解释的灵活调整,刑法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和社会变化,避免频繁修改刑法典,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增强适应性。
随着犯罪形态的不断变化,刑法情节认定的多元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未来,我们将看到更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解释出台,使刑法评价更加全面、公正。
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正逐步形成更加精细、更加公正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系,使刑法不再是冰冷的尺规,而成为充满智慧的公正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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