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森林植被恢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林长办 (2025) 8号
市林长制办公室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林长制办公室: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制度是实现森林植被恢复,确保林地资源总量不减少、林地质量不降低的重要保障措施。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被占用林地所属的区级国库。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区森林植被恢复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需求预算,指导区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各区林业部门会同各区发改、财政部门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衔接,指导监督项目实施。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的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本市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4〕34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保障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区森林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保障补建林地以及恢复森林植被工作。
鼓励各区结合森林植被恢复任务完成情况、腾退用地效率、项目实施成效等因素,研究制定区对镇奖补政策,探索以奖代补、还林任务跨街镇购买等机制。
二、组织实施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林地资源总量不减少,林地质量不降低”原则,确保在行政许可批复后三年内完成补建林地和森林植被恢复任务,稳步提升森林资源稳定性。补建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时,按照生态保护优先、能留尽留、能移则移原则,优先使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建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完成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包括:
(一)计划下达
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编制下一年预算之前,根据本年度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下达下年度补建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等计划。
(二)任务落实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下达计划制定详细年度实施计划,分解任务、落实地块,并编制森林植被恢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项目管理
采用项目化管理,各区可参照《上海市造林项目管理办法》在计划下达、立项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施工招投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植被恢复按照不低于造林标准予以建设,确保森林植被恢复的质量。
三、监管公开
(一)监督管理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区森林植被恢复开展成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森林植被恢复情况纳入对各区林长制日常效能监测范围。
(二)社会公开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本区建设项目占用森林植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补林完成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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