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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处理新型、疑难管辖权类程序性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保险人理赔后起诉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赔偿,应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确定管辖
——某保险公司与张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原文标题: 保险人理赔后起诉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应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确定管辖
PART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等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商业银行。
此后,张某某等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出现还款逾期行为。
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出具了《债转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张某某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张某某等人与某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移送债权受让人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PART 02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本案各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而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
本案保险事故系基于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各被告作为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而发生,故应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PART 03
典型意义
本案为识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者虽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相关纠纷。
保险人理赔后诉请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其与第三者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系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来源:广东高院
时间:2025-10-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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