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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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贷业务中,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与权益。近年来,部分贷款人通过 “利息 + 手续费 + 服务费” 等隐蔽方式拆分成本,或仅披露名义利率、不明确实际利率,导致借款人对真实资金成本产生误解。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无权依据未披露的利率计收利息,已收取的超额费用还需依法返还。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详解实际利率披露的法定要求、未披露的法律后果及维权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贷款人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为:贷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是田某、周某主张的以实际贷款本金余额乘以年化11.88%,还是某信托公司主张的《还款计划表》所载金额。
具体涉及法律问题为:贷款人应否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如何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为何。贷款人应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
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若借款人发现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可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收费用。
周军律师提醒,若贷款人未履行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不但“无权计收对应利息”还需承担“返还已收费用”“承担行政处罚” 的法律后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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