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0月29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吴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她2023年入职某公司,前不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咨询未申请休年休假,离职能否索要补偿?
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对方承认确实未安排吴女士休年休假,但提出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休年休假需主动提交申请,否则将视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因吴女士从未提出申请,故公司不应支付补偿。
当劳动者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时,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视为其自愿放弃了休假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主动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未主动申请而免除。劳动者放弃休假权利,必须有“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明确意思表示,仅以未申请为由进行“默示放弃”或“视为放弃”的规定,与法律精神相悖。因此,该公司内部规定的“未申请即视同放弃”条款,因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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