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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律师,和您一起关注:下班后回工作微信,到底算不算加班?
“下班后回工作微信,到底算不算加班?” 相信不少职场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权威参考,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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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坤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律师
两年微信办公,离职后索要加班费
工程师小韦(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这段时间里,加班成了他的常态。更让他无奈的是,即便到了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他也常常被要求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还得及时发送工地现场照片。
2022年,小韦被公司要求离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支付两年来加班费的诉求。面对起诉,公司却提出异议:“小韦根本没有加班,微信上聊几句工作,怎么能算加班呢?”
法庭上,小韦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仔细审理后认为,小韦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比如参加会议、详细汇报工作进度、拍摄并发送工地现场照片等,这些行为符合加班的核心特征。
不过,微信聊天记录不像打卡记录那样能精确计算每一分钟的加班时长。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公平,法院综合小韦的工资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加班频率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酌情判决公司向小韦支付加班费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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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收到”“好的” 也算加班?
案例曝光后,很多人产生疑问:“法官,那是不是只要在下班后回了工作微信,都算加班呢?是不是回个‘收到’‘好的’,也能要加班费?”
其实,判断微信办公是否构成 “隐形加班”,并非看是否回复消息这么简单,核心标准是看是否提供了 “实质性劳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 是否具有 “工作强制性”
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让员工无法拒绝。如果是公司明确布置的任务,带有强制性,员工不得不处理,那与在办公室加班并无本质区别。
2. 是否占用了 “休息时间”
处理这项工作是否明显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导致员工无法自由安排休息活动。要是员工本可以利用休息时间放松、陪伴家人,却因处理工作微信而被占用,就可能涉及加班。
3. 是否付出了 “脑力或体力”
是否需要像在办公室一样,投入脑力或体力来完成具体、明确的工作任务。像小韦那样参加线上会议、详细汇报工作进度,需要集中精力思考和组织语言;拍摄工地现场照片,也需要付出体力前往现场,这些都属于付出了脑力或体力的实质性劳动。但如果只是简单回复 “收到”“好的”,未涉及具体工作任务的处理,一般不被认定为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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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认定不受地点和形式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三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并没有限定工作的地点和形式。无论是在办公室坐班,还是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办公,只要构成了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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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 “隐形加班”,这样做更稳妥
面对 “微信办公” 这类隐形加班,职场人可以做好以下几点:
保留证据:及时截图保存工作群中的任务布置、会议通知、工作汇报等聊天记录,作为可能维权的依据;
明确边界:如果下班后的工作安排并非紧急情况,可以与公司沟通,明确工作与休息的边界;
依法维权: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此次法院判决,不仅为职场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参考,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当下,不能忽视 “隐形加班” 问题,应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和劳动报酬权益。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
2、手机下载“云听”“蜻蜓FM收音机”“喜马拉雅”等APP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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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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