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科技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个分公司,刘某系某昆明分公司的员工,与科技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后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前方被告知其被登记为多家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公司承诺会尽快办理。但刘某离职后多次沟通仍没有进展,还曾向市场监管局反映,但市场监管局认为不是登记错误,不予变更登记。请问刘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可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涤除其作为某十五家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原因在于:根据《公司法》(2023修正)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出任,其需要兼具对内经营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实质关联和能力条件。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代表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同理,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及分公司之间也应存在实质关联性。这种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中,刘某既不是某科技公司股东,也不是某科技公司董事、经理,与某科技公司或其分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虽曾入职与某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但已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某科技公司失去利益关联。在无证据显示徐某实际参与某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管理、领取报酬等,其仅为挂名分公司负责人具有高度盖然性,继续由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显然有违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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