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共同犯罪不是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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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不只是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简单相加的可能是完全不相干的犯罪,也可能是同时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包括共同的正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认识共同犯罪应当从故意犯罪开始。
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简言之,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而为之。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围绕同一目标,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犯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均系危害结果的原因,要对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马某、李某强奸案,2024-02-1-182-019)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具体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则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协同行为。各行为人基于犯意联络,通过相互协作和配合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共同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协同犯罪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整体论哲学理念之下共犯的归责基础。(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2023-04-1-182-002)
犯罪呈现日益复杂化和团队化,当下的犯罪呈现出了组织化、集团化等特点。对于共同犯罪的研究和探索应当注重。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一个人肯定完不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需要各环节参与人的密切配合。在串通投标罪这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更需要就共同犯罪进行分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是不是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属于组织者和领导者,就无须区分主犯和从犯了呢?在掩隐罪、洗钱罪以及帮信罪案件中,如何确定与上游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教唆犯过限如何处理?
诸如此等问题,有待我们多多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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