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借款行为本是基于信任的民事往来,但经常会有部分行为人以 “借款” 为名,通过虚构用途、隐瞒财务状况等手段骗取资金,事后以 “无力偿还” 为由拒不归还的情形。
那么,虚构事实借款不还的,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胡某军诈骗案》中明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军虚构与其合伙投资某商贸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能够获得高回报收入的事实,于2018年5月28日,在本溪市平山区东明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100万元,胡某军与马某签订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胡某军又虚构需要给某医院院长送钱方能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的事实,于2019年2月3日,在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乡高家岭,骗取钟某、马某美元1万元,胡某军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末归还。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胡某军被抓获归案。
本案焦点是: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借款事由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胡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胡某军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受刑法调整,指控胡某军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实胡某军诈骗犯罪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除了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之外,还有与被害人、被告人均相识的证人詹某铎、黄某武的证言佐证,两名证人均间接地证实了钟某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付胡某军人民币100万元,而非借款。
此外,还有钟某提供的其与胡某军之间多达二十余次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更为直接充分地证实胡某军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钱财,虽然胡某军向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至现在,胡某军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诈骗款项的去向,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军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对胡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周军律师提醒,虚构事实借款不还的行为,本质是 “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当行为满足 “非法占有目的 + 虚构事实欺骗 + 数额较大” 的要件时,即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需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严厉刑事处罚,且需退还诈骗款项。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