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笔者发布了三篇文章《交警对驾驶人实施的检验血液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如何确认酒驾/醉驾出警办案的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酒驾/醉驾案件执法人数之法律适用——区分是否执法活动是关键》,结合具体案情,读者可以分析自己的案件中,交警实施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出警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认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且出警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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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介绍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交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文提到的行政复议不是针对被吊销驾照这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而是为无罪辩护做准备的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理由多种多样,诸如未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义务、剥夺申辩权、设备操作不当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补正的轻微瑕疵,不要聚焦于这种没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以这些简单问题作为重点提出行政复议,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在此只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出警人员身份不符问题;二是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且未在24小时内补办。
醉驾案件中,行政复议的难度不是行政复议本身,真正的难点在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认定交警的执法活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就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明执法活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结合实践经验,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检验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交警在执法时当场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如果交警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明确登记了检验血液样本,那毋庸置疑,检验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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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河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公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文书式样
二是12123手机APP(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客户端)“我的违法”中查询已处理违法记录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强制措施类型:检验血样,就是公安部门对检验血液样品这一行为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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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XX时做出的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现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XX时做出的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行政强制措施,至今未制作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不足2名,程序严重违法。
二、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六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部明确将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列为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未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未补办批准手续。被申请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晚XX时做出的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行政强制措施,至今未制作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且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不足2名。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复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未超过一年,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内。
依据以上被申请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
证据材料清单: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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