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职能和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10月31日,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联联合发布5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热点,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为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联继续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高质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示范指引。
本报将分两期刊发典型案例,本期先刊发其中3个。
案例一
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还其承建三个工程项目的4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提供《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为由,作出回复:不予退还申请人保证金。申请人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依法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符合退还条件。
本案中,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备案表、结算票据等证据,均载明三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付款方为申请人;交款经办人以申请人名义履行交款义务的行为应视为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承建的三个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并足额支付,不存在不应退还的情形。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案涉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
【典型意义】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紧扣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依法纠正个案,向市场释放“政府会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稳定信号,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
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申请人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发现127瓶过期水豆豉,其中48瓶已更换标有新生产日期的标签,其余79瓶尚未完全更换完新标签。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申请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水豆豉127瓶、水豆豉标签123张,并处罚款8万元。申请人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罚款金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虽对已过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但食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涉案金额仅为453.39元,违法情节较轻微,同时,申请人系首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将罚款从8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其他处罚事项不变。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行政机关肩负双重使命,既要以雷霆手段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也要以温情服务优化食品行业营商环境。本案中,被申请人从重对申请人处以8万元罚款,缺乏充分依据,未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态度,属于过罚不当。
案例三
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对其拍卖获得的A号宗地向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直至2023年才向某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该宗土地用途变更和调整容积率的批复。被申请人遂单方委托某评估咨询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形成《土地估价报告》,以市政府批复时间确定为估价日期计算土地出让金,并分别于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后才能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出让金估价期日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土地估价报告》将市政府批复时间认定为估价期日,并一次计算需缴纳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于法无据。同时,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形成的《土地估价报告》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拟决定事项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没有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经被申请人重新计算,申请人不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申请人重新签订了出让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后,行政机关缺乏靠前服务、主动服务的意识,持续处于懈怠状态,在后续履职过程中又错误认定估价期日、未落实程序正当原则,导致企业项目推进受阻。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纠错,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本案突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监督权力与化解争议三重功能的制度价值,同时也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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