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在《刑法》第314条,核心是惩罚那些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帮你了解这个罪名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一、罪名简介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财产一旦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就处于国家的强制控制之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或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任何人(包括财产的原所有权人)都不得擅自处置这些财产,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二、典型案例分析1. 变卖已被查封的别墅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智因婚姻家庭纠纷,其名下的一栋别墅被法院依法查封。然而,他明知别墅已被查封,仍擅自将其变卖给同村村民。经评估,该别墅价值为73.45万元。辩护观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马某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 转移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基本案情:在杜某某作为负责人的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杜某某在明知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私自让他人将设备拉走抵债。此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罪名的区分。杜某某并非原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因此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求。但其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对查封财产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判决拘役六个月,二审考虑到具体情况改判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3. 私自转卖被查封的机器基本案情: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原告申请,对被告刘某经营的公司的5台注塑机及辅助设备进行了查封,并明确告知刘某不得处置。然而,刘某未按法院调解协议还款,反而将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债转让给他人。辩护观点: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明知财产已被查封仍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4. 变卖已被扣押的船只基本案情:沈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其作案所用的两艘铁皮船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沈某刑满释放后,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船只卖给了杨某和陈某。杨某和陈某在明知船只来源的情况下,将船只拆解变卖。沈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法院认定三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且均为主犯。沈某因是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杨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5. 变卖被查封的水稻并获缓刑基本案情:常伟、薛玉华因民间借贷纠纷,其耕种的约97000斤水稻被法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判决生效后,二人擅自将已被查封的水稻卖给他人,且未将卖粮款用于偿还债务,导致查封财产无法追回。案发后,二被告人偿还了全部债务。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二人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归案后已履行全部债务,分别判处常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薛玉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总结与警示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件: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财产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客观行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非法处置行为。情节严重,一般会根据处置财产的价值、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妨害程度、行为人的动机和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如是否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对于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有可能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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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在《刑法》第314条,核心是惩罚那些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帮你了解这个罪名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名简介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财产一旦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就处于国家的强制控制之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或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任何人(包括财产的原所有权人)都不得擅自处置这些财产,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典型案例分析
1. 变卖已被查封的别墅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智因婚姻家庭纠纷,其名下的一栋别墅被法院依法查封。然而,他明知别墅已被查封,仍擅自将其变卖给同村村民。经评估,该别墅价值为73.45万元。
辩护观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马某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转移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
基本案情:在杜某某作为负责人的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杜某某在明知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私自让他人将设备拉走抵债。
此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罪名的区分。杜某某并非原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因此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求。但其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对查封财产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判决拘役六个月,二审考虑到具体情况改判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3. 私自转卖被查封的机器
基本案情: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原告申请,对被告刘某经营的公司的5台注塑机及辅助设备进行了查封,并明确告知刘某不得处置。然而,刘某未按法院调解协议还款,反而将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债转让给他人。
辩护观点: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明知财产已被查封仍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4. 变卖已被扣押的船只
基本案情:沈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其作案所用的两艘铁皮船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沈某刑满释放后,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船只卖给了杨某和陈某。杨某和陈某在明知船只来源的情况下,将船只拆解变卖。
沈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法院认定三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且均为主犯。沈某因是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杨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5. 变卖被查封的水稻并获缓刑
基本案情:常伟、薛玉华因民间借贷纠纷,其耕种的约97000斤水稻被法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判决生效后,二人擅自将已被查封的水稻卖给他人,且未将卖粮款用于偿还债务,导致查封财产无法追回。
案发后,二被告人偿还了全部债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二人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归案后已履行全部债务,分别判处常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薛玉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总结与警示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件:
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财产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客观行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非法处置行为。情节严重,一般会根据处置财产的价值、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妨害程度、行为人的动机和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如是否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对于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有可能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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