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结果犯,诈骗金额对量刑至关重要。律师代理诈骗案件时,诈骗金额的辩护是重点,如果降低诈骗金额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从轻处罚。
今天,本人分享一起通过辩护降低了诈骗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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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史某伙同赵某、张某等人,以拆洗、更换油烟机、燃气灶为名,在为被害人服务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抽油烟机的零件故意弄坏,并将其同伙联系方式贴在抽油烟机上。被害人发现抽油烟机坏后,按照上面贴的电话联系史某的同伙,其同伙再以维修的名义上门,将劣质的零件高价卖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2009年,赵某、张某均已判刑。史某于2011年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经丰台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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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史某诈骗44起,金额6万余元
检察院以史某参与44起诈骗,金额共计62,620元,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人阅卷后发现,检察院所指控的44起诈骗中有7起诈骗行为有的只有被害人对史某的指认,但是赵某、张某并没有提到史某参与;有的只有赵某或张某提到史某参与了,但是被害人说史某并没有参与。
因此,认定这7起诈骗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史某只参与了37起诈骗,那么相应的诈骗金额也应按37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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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说服法院按37起作出判决
开庭时,律师提出了检察院指控史某参与44起证据不足,史某参与的次数应为37起,诈骗金额为51,800元,并提出史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赃款,应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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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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