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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安全、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扩大征求意见的覆盖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管理办法》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11月7日,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电子邮件:hhhtzjj@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内能电力字〔2022〕14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和景区等公共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或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办事人员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开放式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充换电设施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主体。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提供身份识别认证、充换电、支付结算等整个过程的服务以及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的主体单位。充换电平台运营商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充换电服务网络的运行监控、运营管理、业务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的提供方。
第四条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考核机制;负责推动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推进环卫等相关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二)发改能源部门:统筹充换电设施相关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充换电设施规划;负责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新建的换电站、充电桩(群),在公共领域即有停车场(位)改扩建的充电桩(群)的备案工作;负责对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电力部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运营数据接入自治区监管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等。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独立建设充换电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独立建设充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负责在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及比例。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属地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运营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将新建住宅全部停车位、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核流程以及建设工程整体验收范畴;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五)工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统筹推进电动重卡及新能源汽车工业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蓄电等零部件的生产进行行业指导。
(六)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新建充换电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以及已配建充电桩停车场的年审工作。
(七)呼和浩特供电部门: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换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制定充电桩、换电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报装资料及报装流程,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负责指导各区县供电公司及时受理住宅小区电力增容业务并制定供电方案答复客户,做好充电桩接入供电服务工作。负责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八)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配合发改、工信、能源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贴;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推进高速公路及普通国自治区干线等相关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市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并制定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基本流程。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协助充电基础设施采购时涉及CCC(中国强制认证)产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充电桩产品认证、计量检定校准和价格收费及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配合发改、工信、能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等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处理火灾事故。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新能源重卡等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维护以及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十四)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应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协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工作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落实充换电设施推进主体责任,按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好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做好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落实好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责任。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全市建成区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按照“合建、配建为主,单建、独立占地为辅”的原则,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城乡公共充电网络,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居民区充电模式,鼓励围绕城市转运等场景推广应用换电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自(专)用充电设施按照公用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管理。
第七条市级发改、能源部门会同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工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统筹编制全市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电力规划、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等有效衔接。各旗县区政府可动态编制充换电设施实施方案,原则上可不再单独编制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 科学设置和推动落实不同类型既有、新建建筑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指标。新建建筑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条对于企业在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投资新建的换电站、充电桩群,在上述公共领域既有停车场(位)改扩建的充电桩群,由项目单位向市能源局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对于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
对于个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居民社区以及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对于利用市政道路、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换电设施,应按照市政及高速公路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充换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要求,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设施、计量系统、设备功能、电能质量等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负责非专线接入高压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红线外配套电网建设。公用变压器直接供电到户的住宅小区,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表计至公用变压器低压出线柜(分支箱)线路工程;电力设施由物业服务机构运维的户表住宅小区,电源点(户表变压器)至充电设施的线路工程由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人)出资建设和运维。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备用电需求时,配电设施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电网企业提出解决方案;配电设施产权不是电网企业的,由产权人提出解决方案。鼓励住宅住宅小区产权单位的配电设施向电网企业移交,实现电网企业统一管理。支持引入第三方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指认电源位置及预埋管线走向,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设置障碍。无专业化物业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业委会、物管会或属地乡镇、街道等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安装。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换电设施投资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建设单位公平开放。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十六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二)充换电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计量技术机构申请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强制检定。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承担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四)对电能质量由法定技术机构定期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各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七)充电设施用电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
(八)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 充换电建设(运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使用的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储存运营数据(保存期不低于5年),能够与自治区级监管平台有效对接;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
(三)企业应配备与充电桩项目建设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具备电工资质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四)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应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充电设施备案和强制检定。
第十八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无法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须委托给满足条件的第三方代为运营维护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运营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原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九条充换电平台运营商不得有不正当价格竞争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充换电平台运营商和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及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健全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电网调度,有序充电,鼓励通过智能控制等技术手段提高充电负荷对电网供需的响应。
第二十二条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供电企业登记;充换电设施永久性废除的,所有权人应在停止服务前10个工作日内报供电企业登记并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对于需要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变更拆除应及时告知审批(备案)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免于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度报能源主管部门建档登记。对于需要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投运后10个工作日内报供电部门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建档登记。
第二十四条各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充换电设施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情况接入全区充电设施网络平台。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旗县区可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制定专项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控制功能和集成光伏、储能等分布式资源的充换电设施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简化充换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利用既有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要简化办事流程,制定充电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电力报装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包括至用户红线的配电网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住宅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探索推广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能量流动的V2G(车辆到电网)示范应用模式,积极探索车桩互联技术。促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形成规模、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等优势,提升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考核评价体系,适时推出考核评价结果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督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本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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