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报道,近日,河南新乡原阳市民孙先生通过网络结识一名自称收粮老板的买家,对方从孙先生哥哥这里收购了三车共100多吨的小麦,总价28万元,并将款项打入孙先生银行卡。
孙先生分部分把钱转给妻子和哥哥,两天后,孙先生及其哥哥、妻子的银行卡被冻结,贵州警方告知他们收到的款项涉及诈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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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例在购买手机、黄金等上都出现过,不过手机、黄金是体积小、价格贵的商品,而小麦正相反,体积大,运输不便。还曾经有手机号,应使用网络上优惠的快充,被涉诈停机,三大运营商也发过谨防此类涉诈行为的提醒。
我在此前分析过此类诈骗的流程,大致流程包含了分割的物流和资金流。
物流:甲从乙处购买了商品。
资金流:(在甲忽悠下),丙支付了货款。
之后,
乙看到货款像其他购买行为一样到账,发出了商品。
而商品很可能没有直接到甲处,因为甲把商品卖给了丁,丁向甲支付了货款,乙得到的收货地址实际是丁的。
这里:甲是电诈骗子,丙是被骗受害人。乙、丁都很可能发现不了自己接触过程中的有违法情节,他们认为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对价”买卖。
警方顺着资金流、物流,会查到乙,甚至查到丁,会将乙、丁列为电诈嫌疑人。但由于甲和乙,甲和丁的交流都是通过网络,可能查不到甲的真实信息。
警方查案初期,将乙的账号判定为涉诈,对丁进行盘查,都是合理的。但如果没有发现乙、丁直接参与电诈,应尽快解除对乙、丁的限制,因为此诈骗案的诈骗者是甲,被骗受害人是丙,是甲诈骗了丙。
在这里,我再次呼吁,有关主体应更积极地采取措施,避免为电诈提供便利。
一、网购平台,应严管卖方(例如上面卖麦子给丁的乙、甲)信息的真实性,堵住信息、资金流动通道,避免成为诈骗的帮凶。
二、对于普遍性的行为,如手机充值,服务者应监控不同渠道的安全性,并主动封堵安全风险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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