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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位置|导航: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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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一、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了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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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是:
1.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2.代替考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代替考试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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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替考试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第3款规定,犯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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