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
靖江一路口两车相撞
一男子不幸身亡
事故一方被判赔偿93万余元
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以下为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上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被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被告之女。
原告陈某、刘某与被告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根、被告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胡*生、胡*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因刘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86207.47元、死亡赔偿金1264220元(63211元*20年)、丧葬费6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务人员误工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合计1576237.47元,被告赔偿70%即1103366.229元。
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12日,刘某驾驶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招财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唐某驾驶国河牌电动三轮车沿229省道由南向北逆行至229省道,双方在靖江市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送医救治,于10月3日在家中死亡。
本次事故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系刘某之妻,原告刘某系刘某之子。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驾车致刘某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辩称:
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唐某并非是要在路口右拐,而是要通过人行道去往对面车道的非机动车道,原事故认定书在该方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唐某的逆行行为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该行为不应参与事故责任的划分。唐某的行径路线是为了通过人行横道对向穿行,并非在路口右拐,其在视频中呈现的拐弯动作是为了避让刘某的车。
被告认为刘某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其无证驾驶并且在穿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程序不合法。交警部门未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事故后三日内对刘某的行驶车辆的速度进行鉴定,亦没有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对刘某进行血液检测,被告认为死者在事发前可能存在饮酒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务人员误工损失、财产损失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9月12日,刘某驾驶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招财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唐某驾驶国河牌电动三轮车沿229省道由南向北逆行至229省道,双方在靖江市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送医救治,于10月3日在家中死亡。本次事故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唐某不服该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申请。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复核结论,维持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经查,原告陈某系刘某之妻,原告刘某系刘某之子。
另,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00:09分,被告出现在画面中,从画面左侧向右侧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00:23分,被告在路口停止,此时被告的车头面向来车方向;00:33分,被告开始右拐九十度过马路,此时刘某入镜;00:36分,双方发生撞击,撞击前被告有再次向右侧的避让行为。
靖江市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并在被告提出复核申请后维持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本案中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仍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内容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一致,故被告辩称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部分记载错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刘某可能存在饮酒行为,未提供证据或线索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中,综合被告提供的视频监控画面、被告的陈述等,本院认为被告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至事故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左侧来车情况,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事故路口时,车速偏快,未减速以确保安全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唐某称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事发时刘某驾驶机动车、被告唐某驾驶非机动车,故应由被告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
1.精神损害抚慰金,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各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予抚慰,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0元;
2.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认定载明了刘某所驾车辆受损,本院酌情认定该项损失为1000元;
3.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务人员误工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确定各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86207.47元、死亡赔偿金1264220元、丧葬费6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565237.47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唐某赔偿60%即939142.48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刘某因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所受损失939142.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7元,减半收取计300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二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事故无法预测,但可以预防
预防的前提就是要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也要牢记:
平稳行车,切勿酒驾
抵制超员,拒绝超载
系好安全带,不接打手机
切忌疲劳驾驶,不闯灯不逆行
牢记交规,安全第一
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平安,
是回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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