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3条
o股东(含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o横向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的多家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65条
o实际控制人定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无需是股东)。
2.《九民纪要》第11条
o列举“过度支配与控制”的5种情形(如母子/关联公司利益输送、解散后原班人马设新公司等)。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o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债核心步骤
第一步:锁定实际控制人身份
1.显性证据
o工商登记:虽非股东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
o协议控制:代持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VIE架构文件。
2.隐性证据
o资金控制: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需调取银行流水);
o人事控制:亲属/关联人担任关键岗位(如配偶任财务总监);
o业务控制:签署重大合同或决策文件(如对外担保签字)。
案例:
法院根据“非股东配偶实际掌管公章和财务”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步:收集滥用控制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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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
优先调取 最近3年 的财务账册(时效性强);
对微信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 立即公证保全(防灭失)。
第三步:提起诉讼
诉讼策略选择
o直接起诉:将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案由: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财产保全
o同步申请冻结实际控制人 个人财产(房产、股权、账户);
o对 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 一并保全(防转移)。
案例:
债权人成功冻结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持有的境外资产。
第四步:庭审攻防要点
债权人举证重点:
1.控制权证据
o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公司文件、控制公章/U盾的记录;
2.滥用行为证据
o资金异常流转(如公司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o不公平关联交易(如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
应对实际控制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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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阶段关键
1.扩大执行范围
o追加实际控制人 配偶财产(需证明用于共同经营或生活);
o查控其控制的 关联公司资产(适用横向人格否认)。
2.反规避执行
o对通过 离婚/赠与 转移财产的,提起撤销权诉讼(《民法典》第538-539条);
o对 恶意减资/注销 的,追究补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典型案例:
法院撤销实际控制人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行为并执行该房产。
四、风险提示
1.证据不足风险
o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 境外架构 或 代持 隐匿身份,需提前调查;
2.地域保护风险
o部分法院对横向人格否认适用谨慎,建议选择 债权人所在地 或 侵权行为地 起诉。
五、律师建议
1.对债权人:
o交易前核查公司 实际控制人背景(天眼查/企查查关联图谱);
o发现公司异常减资/注销时,立即起诉并保全。
2.对实际控制人:
o建立 独立财务制度(避免公私账户混用);
o重大交易履行 股东会决议程序(留存书面记录)。
通过以上步骤,债权人可系统性地突破公司面纱追偿债务。建议委托律师 制作证据清单和诉讼路线图,以应对实际控制人的复杂规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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