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市高港区华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24日我局联合行业专家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苏MYX702车辆漏检OBD项目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报告;
2.苏MMX002车辆检验过程数据中CO2数值异常偏低,经视频查看检测过程中分析仪流量报警疑似人为影响氮氧取样管,改变关键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报告;
3.苏M05983、苏M39080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检测,而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元整); 3.没收苏MYX702、苏MMX002两辆机动车的检测费用440元。
罚款28.5万。
图文来源:信用泰州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