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网友咨询:
我正在休产假,公司领导天天微信安排工作,说产假工资已经包含了工作报酬,这样合法吗?
张萍律师解答: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权享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有权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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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萍律师
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五院四系、双一流院校。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婚姻家事、公司商事纠纷等案件,积累了大量劳动、合同等案件办案经验。用心做人,专业办案,争取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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