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知道毁林违法要坐牢,现在才明白破坏了生态,亲手补回来才是真的认错。”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龙王沟村的造林地里,曾因非法占用林地获刑的杨某某一边照料新栽的臭椿苗,一边感慨。这是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通过“劳务代偿”模式,推动生态破坏者向修复者转变的生动实践,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1-34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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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亩林地遭毁,生态修复遇难题
案件要从2012年说起。身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某,为推进国学养老项目及配套道路建设,在绵阳市游仙区多个村镇租用大量林地。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其擅自组织人员挖掘、平整土地、修建道路,导致林地植被严重损毁,种植条件大幅下降。经专业鉴定,涉案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达101亩,其中项目点36亩、配套道路65亩,生态损害后果显著。
2016年7月,侦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线索,杨某某在5次询问中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案发后,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项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明确需造林38.11亩、补种臭椿4653株(苗高≥140cm、根系长度≥25cm),总投资7.79万元,测算所需用工时间达456日。
突破“一判了之”,创新劳务代偿模式
2019年11月27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令其在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指定区域完成4653株臭椿的补种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
这一判决突破了传统刑罚“一判了之”的局限,创新性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确立“亩数+株数+工时”的劳务代偿量化标准。“不同于单纯的金钱赔偿,劳务代偿要求破坏者亲身参与生态修复,既能实现环境治理的实效,更能促使其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该案编写人、游仙区法院员额法官邓晓桦表示。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如期进入造林地开展补种工作,456天的亲身劳作让其彻底转变了对生态保护的认知。
三位一体样本,彰显司法治理效能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惩治+修复+预防”的生态司法新模式。在惩治层面,通过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手段,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违法成本,彰显法律刚性;在修复层面,依据专业方案制定可量化的劳务代偿标准,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实质性恢复,避免“纸面修复”;在预防层面,通过破坏者亲身参与修复的过程,实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法院生效裁判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破坏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劳务代偿的适用,既符合“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又通过“亩数+株数+工时”的量化方式解决了生态修复的执行难题。
如今,杨某某补种的臭椿已扎根成活,曾经的受损林地正逐步恢复生机。该案作为四川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的典型样本,生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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