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张大妈经常受儿子李某辱骂,甚至还发生过肢体冲突。张大妈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此案,裁定禁止李某对张大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损坏张大妈的财物。
张大妈说,儿子以照顾失能的父亲为由长期居住在她家里,并向她索要老伴儿的养老金。儿子经常找茬儿辱骂、威胁,甚至还动手打过她,发起火来摔砸她的手机,把她正在吃的食物倒在她身上,还拆掉她的卧室门,不让她休息。张大妈曾报警20多次,警察频繁登门教育警告李某却调解无效。张大妈最终向西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大妈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李某在情绪激动时摔砸手机,与张大妈有肢体冲突,存在不文明言语以及拆卸家中房门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张大妈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裁定禁止李某对张大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损坏张大妈的财物。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受害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首先尽快逃离现场,避免发生进一步的冲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向所在单位、社区、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好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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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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