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有人跌落浙江杭州拱墅区的运河,途经的高先生来不及多想,纵身跃入河中救人。
高先生回忆,当时河水冰凉,且河底布满碎石。他奋力游向女子,一把抓住对方,用尽全力将其往岸边拖拽。
高先生称,当天晚上他独自忍着疼痛前往医院,清理脚上伤口,并打了破伤风针。“我是第一次救人,就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记录一下,也想让网友们夸夸。”当时救人经过被路过的网友拍了下来,次日(15日)他将其中一段视频传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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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然而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联系上他,要求删除视频。高先生尚在犹豫,平台的下架通知便紧随而至——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了举报。
高先生说,视频中也没能清晰看到女子的面貌,“对方不留半点情面,真的太寒心了。”不过,他还说,“以后碰上这种事,该出手还是得出手。”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这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三湘都市报、中安新闻、保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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