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的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5年8月18日,郝某、丁某、周某3人到该局投诉任丘市东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后,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拒绝执行任丘人社局对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任人社劳监改通字〔2025〕第2084号)。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10月16日,该局依法对任丘市东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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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㈠项、第㈡项或者第㈢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㈡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信用河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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