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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文物定语的变更:新版本中去除了“国有”二字,将“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修改为“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同时,也去除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中的“国有”二字,改为“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
管理办法的制定:新版本中删减了2017年版本中提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这一内容。
原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来源:靖远县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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