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一家原本盈利的超市,因员工集体偷货陷入亏损最终倒闭,6名涉事员工因盗窃罪获刑,而疑似偷货数额较多的员工刘某某,却因“超过6个月行政追诉时效”多次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即便该决定曾被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当地公安仍出具内容一致的同款文书。本文从自媒体视角还原案件全貌,拆解追诉时效、执法程序等法律争议点,结合网友热议探讨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为普通创业者和劳动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从盈利超市到闭店倒闭,监控揭开集体偷货黑幕
2019年8月,赵小娴夫妇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盘下的超市正式营业,凭借用心经营,生意一度十分红火,好的时候每个月能有好几万元的纯利润,这让夫妻俩对未来充满憧憬。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1月,赵小娴的丈夫突然被医院确诊为头部肿瘤,急需专人照顾,超市的经营顿时陷入困境。就在她焦头烂额之际,一名中间人找上门来,建议她找曹某某合伙经营超市,这样她就能腾出时间专心陪护丈夫。
急于脱身照顾家人的赵小娴没多想,很快就和曹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曹某某以现金形式认缴150万元,持有超市60%的股份,掌握零售经营决策权;赵小娴以超市现有货物出资,认缴100万元,持有40%股份。本以为有了合伙人就能安心照顾丈夫,可让赵小娴没想到的是,自从合伙后,超市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不仅没再分到过盈利,反而亏损越来越严重。到了2021年8月,看着越来越糟的账目,赵小娴只能和曹某某商量闭店,打算盘点剩余货物退给供货商,尽量收回一些本钱。
可就在闭店整理货物的过程中,一个偶然的发现让赵小娴彻底崩溃——她调取超市监控时,意外看到有员工偷偷往外面拿货物。心存疑虑的她立刻联系派出所报案,民警让她倒查此前的监控视频,这一查更是让她心寒不已:仅在报案前的7月、8月,超市十余名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偷拿货物行为,而更早之前的监控视频,已经被后续视频覆盖无法查看。后来据媒体报道,仅半年时间,超市丢失的鸡蛋就达6吨,价值高达10.8万元,赵小娴无奈地表示:“从合伙人到员工都在偷,超市能不倒闭吗?”
报案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多名员工的偷货行为被查实。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的多份判决书显示,该案中至少有6名超市员工因盗窃罪被起诉,其中多数被判处缓刑。看着这些“内鬼”受到法律制裁,赵小娴稍稍松了口气,可她很快发现,监控中显示偷货不少的理货员刘某某,却始终没有被处理。“多段监控都能看到他拿货物,按照我的估算,他偷的东西至少价值数千元,为什么别人都被罚了,就他没事?”带着这样的疑问,赵小娴多次向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监控视频,希望能依法处理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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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罚决定书的“拉锯战”:撤销后再出同款,时效成核心借口
2024年5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作出了第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查明刘某某曾盗窃牙膏、毛巾及百货若干,但以“该行政违法行为已超过6个月行政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赵小娴对这个结果无法接受,随即向锡林浩特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当年11月,市政府作出了维持该决定书的复议结果。更让她意外的是,2024年10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还作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刘某某的侦查。
“我2021年8月就报案了,之后陆续提交了监控视频、商品进出货单等证据,其中2022年8月还补充过证据,报案时就包含了刘某某,怎么会超过时效?”赵小娴带着疑惑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盗窃行为终了之日为2021年8月8日,赵小娴针对刘某某的报案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已超过6个月追诉时效,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赵小娴没有放弃,又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而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在2024年10月才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却在2024年5月就对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刑事侦查程序终止之前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胜诉的消息让赵小娴看到了希望,她以为公安部门会纠正程序错误,重新公正处理刘某某的问题。可今年9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再次出具了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日期不同,其余内容和此前被撤销的那份一模一样,理由依然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处罚”。今年10月16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正式回复赵小娴,明确表示因刘某某的行政盗窃违法行为已超过6个月行政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记者联系负责此案的民警询问案情时,对方表示无法透露相关信息,这让整个事件更添了一层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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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析+网友热议:时效认定与执法程序该如何兼顾公平?
1. 法律争议点通俗拆解
- 6个月追诉时效到底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关键争议在于“发现时间”的认定——是公安部门主动查清违法行为的时间,还是报案人提交报案材料、明确指向违法行为人的时间?赵小娴2021年8月就已整体报案,且后续补充了相关证据,能否认定此时公安已“发现”刘某某的违法行为,成为本案核心分歧。如果报案时已包含刘某某,那么追诉时效应从报案时起算,而非违法行为终了时,这也是赵小娴始终无法接受“超时效”说法的关键原因。
- 执法程序违法不能“换汤不换药”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明确表示,法院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安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纠正原行为的违法问题,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本案中,公安部门仅更换日期就出具同款文书,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让当事人难以信服。
- 刑事与行政处理不能“混乱交叉”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指出,本案中公安先作行政免罚决定,后终止刑事侦查,存在行政与刑事处理交叉混乱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监控证据,查清刘某某的偷货数额,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按刑事程序处理,若未达到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而非一味以“时效超期”为由回避问题。
2. 网友观点两极碰撞,公平正义成热议焦点
案件曝光后,网友们纷纷展开讨论,观点鲜明且激烈:
- 力挺赵小娴的网友表示:“员工集体偷货搞垮超市,6人都获刑了,疑似偷得多的刘某某却能‘豁免’,这也太不公平了!监控明明有证据,时效认定简直是钻空子。”“二审都判程序违法撤销了,公安还出同款文书,这不是糊弄人吗?创业者的权益到底谁来保护?”
- 理性探讨法律边界的网友认为:“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权,但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关键是要明确‘发现时间’的认定标准,不能让规定变味。”“公安部门应该好好核查刘某某的偷货数额,给当事人一个清晰的说法,而不是一句‘超时效’就敷衍了事,这既损害执法公信力,也让受害者寒心。”
- 也有网友从员工角度反思:“拿老板的东西当‘福利’,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本身就不道德,还触犯了法律,不管时效过没过,做错事就该承担责任,这是基本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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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家超市的倒闭,牵出了集体监守自盗的丑事,更暴露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与时效认定争议。6名员工获刑与1名员工多次免罚的鲜明对比,让网友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了追问——追诉时效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执法秩序,还是为违法者提供“避风港”?执法部门在程序违法被纠正后,又出具同款文书,究竟是依法办事,还是敷衍塞责?
对于普通创业者来说,本案提醒大家要重视内部管理,安装监控、规范流程,避免“内鬼”钻空子;同时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固定证据、明确维权诉求,避免因时效问题错失维权机会。对于执法部门而言,更应坚守程序正义,查清案件事实,用清晰、公正的处理结果回应当事人诉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信力。
你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是否真的超过追诉时效?公安部门重复出具免罚决定书的做法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一起探讨如何让法律真正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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