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国经营者在日本的经营管理活动,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近日公布了《 “经营・管理” 在留资格许可基准改正政策》,新规将于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起正式实施。
![]()
此次调整围绕常勤职员雇佣、资本金门槛、日语能力等核心维度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设置过渡期规则,对计划赴日创业、已在日经营的外国人影响深远。以下是本次新政的主要变更点及注意事项,供有意申请或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士参考。
新政重点内容
此次新政最关键的调整在于明确 “经营・管理” 在留资格的 5 项硬性许可基准,所有申请人(含新申请、资格更新)需满足以下全部要求(特殊过渡期除外):
01
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身份范围明确限定
新政要求申请人经营的企业(含法人、个人事业主)必须雇佣1 名以上常勤职员。
常勤职员限定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持有者(如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注意:持有“经营管理”等表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可计入。
![]()
0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日元
·公司须具备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出资总额。
·该金额需足以覆盖办公室租赁、员工年薪、设备投资等初期运营成本。
![]()
03
日语能力要求
新政要求申请人或所雇用的全职员工中至少1人具备“日本语教育的参照枠”B2级以上能力,除日本人、特别永住者外,需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证明:
1. JLPT N2 及以上水平;
2. 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400分以上;
3. 在日本中长期居住20年以上;
4. 在日本高等教育机构毕业;
5. 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
![]()
04
学历或工作经验要求: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学历要求:取得与所经营业务相关的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包括国外同等学历);
· 工作经验:拥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相关经验( “特定活动” 在留期间的 “起业准备活动”。如:事业所选址、市场调研等可计入职历时长。)
![]()
05
商业计划书需经专家确认
新政强制要求在留资格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需由具备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士确认(认可的专家包括: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务会计师)。
同时,计划书需满足“具体性(如业务流程、客户群体明确)”、“合理性(如成本收益测算符合行业规律)”、“可实现性(如 3 年内发展目标可落地)”三大评估维度,未通过专业确认的计划书将直接影响申请结果。
![]()
申请处理注意事项
除核心基准外,新政还针对申请材料、经营实质等细节提出明确要求,申请人需特别关注以下 6 点:
01
业务内容:无实质经营将被驳回
若申请人通过 “业务委托”“仅挂靠地址” 等方式规避实际经营,或无法证明自身作为经营者的核心参与(如日常决策、业务拓展),将不被认定为 “经营・管理” 活动,申请直接驳回。
02
事业所:原则不认可 “住宅兼用”
新政要求事业所规模需与经营内容匹配,原则上不允许将自宅兼作事业所。
申请人需提供独立办公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明),且场所需满足 “商业用途”“具备办公基础设施(如独立办公设备、接待区域)” 等要求,住宅地址申请需额外提供 “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物理隔离” 的证明(如隔断设计图、独立出入口),但审批通过率较低。
03
永住申请限制
若不符合新规标准,将无法从“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 1 号ハ”或“高度专门职2号”申请永住许可,或进行相关在留资格变更。
04
在留期间出境规定
在留期间内,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如海外出差需提供企业邀请函、家庭紧急事由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长期离境,可能被视为无实质经营行为,影响在留期限更新。
05
税务与社保:更新时需提交完整缴纳证明
更新在留期限时,将严格核查以下费用的缴纳情况:
· 劳动保险:雇佣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证明、保险费缴纳凭证;
·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参保证明及缴费记录;
· 税费:法人需提供法人税、消费税、地方税缴纳证明;个人事业主需提供申报所得税、消费税、个人事业税缴纳证明。
06
行业许可:需提前取得,特殊情况可延迟提交
若经营业务需行业许可(如餐饮需食品卫生许可、医疗相关需厚生劳动省许可),需在申请时提交许可证明;若因 “需先取得在留资格才能申请行业许可”(如部分特许经营业务),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 “资格前置” 证明,可在下次更新时补交许可文件。
![]()
![]()
过渡期安排
为减少政策调整对现有经营者的影响,新政设置过渡期规则,不同申请场景适用不同基准:
01
施行前已受理申请:适用旧基准
若在2025年10月15日(新政施行前日)前,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受理 “经营・管理” 资格认定、更新申请,且仍在审查中,将继续适用改正前的许可基准(无职员、资本金、日语能力要求)。
02
已在留者更新:3 年缓冲期,综合评估经营状况
· 缓冲期内(2025 年 10 月 16 日 - 2028 年 10 月 15 日):即使未完全满足新政基准,也将结合 “经营状况(如营收增长、员工数量增加)”“达标预期(如 3 年内可补足资本金、雇佣合规职员)” 综合判断,审查中可能要求提交经专业人士评估的 “整改计划书”;
· 缓冲期后(2028 年 10 月 16 日起):需完全符合新政基准,仅在 “经营状况良好(如连续 3 年盈利)”“税费缴纳合规”“下次更新前可达标” 的特殊情况下,才会综合考量审批结果。
* 此外,持 “高度专门职 1 号ハ”(以经营管理为前提)的在留者,更新规则与 “经营・管理” 资格一致。
03
“特定活动” 转 “经营・管理”:按申请时间分档
“特定活动(51 号・未来创造人材)” 资格持有者转 “经营・管理” 时,基准适用按 “特定活动” 申请时间划分:
· 2025年10月15日前已申请 “特定活动” 或已在留:适用旧基准;
· 2025年10月16日后申请 “特定活动”:适用新政基准,需提前满足资本金、日语能力等要求。
除律师、行政书士外,他人若以报酬为目的,经营性为申请人制作提交给官公署的申请文书(如申请书、理由书),可能违反《行政书士法》,面临行政处罚。申请人需选择合规代理机构,避免因文书制作不合规导致申请无效。
此次日本 “经营・管理” 在留资格新政,标志着日本对外国人经营活动的审查从 “形式审核” 转向 “实质审核”,核心目标是筛选具备真实经营能力、可长期贡献日本经济的申请人。对于计划赴日创业的人士,需提前规划资本金、职员雇佣、日语能力证明等材料;对于已在日经营者,需把握 3 年缓冲期,逐步调整经营模式以符合新政要求。建议申请人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或专业机构,确保申请流程合规、高效。
希望以上的资讯对您有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全球移民、移居、工作、留学的相关资讯,请关注【Vision Global】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