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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这个话题一直都是这些年舆论争议的焦点,观点基本有两种。
一种是支持对人贩子施以重刑。
他们认为只有判死刑,一是能够告慰受害人家庭遭受的巨大伤害。二来也是给予犯罪分子的震慑。
另一种是反对判人贩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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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网友觉得,死刑这么重的惩罚对被拐孩子不利。
如果判死刑,就会让人贩子“无路可退”,或许会导致他们挺而走险,对被拐人的生命安全不利。
这两种观点的争执,到现在也没有争出一个结果,彼此都很难说服对方。
从情感上来说,看过那么多被拐家庭的惨状,我们都恨不得凌迟这些人贩子,死刑都觉得是便宜了他们。
从杨妞花案,到《失孤》原型的郭刚堂寻子,再到《亲爱的》里面张译、黄渤的原型。
从拐卖17名儿童的余华英被判死刑,到丢子14年至今还在苦苦寻找小米奇的杜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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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对的观点想想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如果非要选出一个唯一的答案,就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衡量,哪一个选择是“利大于弊”。
据央视的报道,人贩子王浩文与其同伙2001年开始,一共拐卖15名儿童。
受害家庭里,就有备受关注的悬赏25万寻子的雷公。
这个家伙也是一个惯犯,曾多次被处理。
2006年王浩文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又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有网友评论,人贩子判三年,出来接着拐卖十多个孩子,这哪里是改造,根本就是没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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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牢狱,反倒让人贩子的犯罪行为更隐蔽了。
三年刑期对普通的犯罪分子或许算得上是一个教训,但对于这种致人家庭破碎的罪行来说,实在太轻了。
可以这么说,它甚至轻到人贩子根本不在乎被抓。
都说“金钱动人心”,显然在人贩子看来,拐卖一个儿童的收益,是能够抵消可能被抓的风险。
一旦惩罚力度跟不上,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犯罪分子自然敢接着铤而走险。
还有一个点值得警惕。
在王浩文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里,他的妻子帮忙转移孩子,形成了更为隐蔽的“家庭式犯罪”。
而在对其定罪时,一旦出现“主犯重判、帮凶轻饶”的情况,难免会助长某些人钻空子的念头。
也有网友质疑,既然王浩文被判过三年,那么他出狱以后就没有人盯着?
该有的监管呢?
对于这类犯罪,如果能够做到定期报告行踪排查其可能接触的人群,说不定能够及早发现再犯的苗头。
对付这种恶性犯罪,光判刑不够,出狱后的“盯防”也得跟上,不然总有漏洞会被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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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没有人贩子,孩子哪怕半夜三更一个人跑到大街上都丢不了。
确实,很多新闻事件都证实了这一点。
拐卖犯罪,其实已经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都弄碎了。
以前我们上小学,即便是一年级的孩子,都是自己去。
可如今,中学生都要家人接送。
抛去路程远的问题,不放心人身安全也是很大的原因。
笔者也看到,有网友把矛头指向王浩文被判刑三年的法院和主审法官,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王浩文之所以被判的这么轻,不是法官故意偏袒,而是罪名决定的。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在法律上差别很大。
简单来说,拐卖儿童罪通常是以“出卖”为目的,包括拐骗、绑架、贩卖等,都是为了顺利实现出卖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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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拐骗儿童罪,目的多是收养,或者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从刑期上来看,两者差距更明显。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罪最高能判处死刑,而拐骗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却只有五年。
同是人贩子,余华英最终被判死刑,而孙海洋的儿子孙卓被拐走14年,两名被告人分别才被判处五年和两年徒刑。
不仅孙海洋接受不了,网友们也不理解。
可现实就是这样,因为被告人吴某龙和吴某光,被处罚的罪名分别是拐骗儿童罪和包庇罪。
也就是说,对吴某龙已经是法律规定内的顶格处罚。
而对于王浩文这起案件来说,被判三年也在合理的量刑范围,法官其实也是无能为力。
社会一直都在讨论,应该如何降低涉及儿童的犯罪概率。
从目前来看,对所有人贩子都适用死刑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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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起码能推动一个法律事实的改变,不要区分“拐骗”和“拐卖”,别管目的是什么,都以拐卖儿童来定罪。
不然的话,最高五年的刑期,非但没有彰显法律的公正,反而是对法治社会的羞辱,更是对受害家庭的进一步伤害。
让每一条法律规定,真正起到对老百姓的保护作用,就要避免犯罪分子找到漏洞钻空子。
当然,我们也明白,想要减少犯罪,显然也不是完善一个法律条款这么简单。
说到底,拐卖儿童这事儿,需要法律、社会、家庭拧成一股绳共同发力,才能真正把犯罪行为的根儿掐断。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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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人贩子被判3年后又卖了十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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