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如何提质增效?
五年深耕跟踪研究给出切实工作建议
作者: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自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施行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和各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持续上升,2021—2023年检察环节适用率稳定在90%左右,审判阶段适用率稳定在80%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7%左右,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6%以上。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本课题组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进行了持续五年的跟踪研究之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各地不同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的倾向,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片面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基层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理不够重视,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权的保障不到位,法庭审理形式化;不少地方以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之名,以所谓“刑拘直诉”的方式进行“违法办案”。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适用范围的无限制与实际从宽处理范围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从宽处理的实际范围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关于坦白从宽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相吻合,存在制度性欺骗的嫌疑。即使是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从宽量刑,基本上也只限于“从轻处罚”,而且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没有体现从宽;对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幅度未结合整个案情进行评价,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禁止重复评价规则等未能得到完全落实。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程序不规范、不充分,相关记录不随案移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明知性和自主选择性以及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获得赔偿权等保障不足,因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能完全体现各方“合意”,而主要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见,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也不利于法院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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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量刑建议是以确定刑为主还是以幅度刑为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以及“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调整程序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意见不尽一致,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出现明显的冲突,以至于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虽然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三种不同程序,但实际庭审过程差异较少,形式化现象较为明显,未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难以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均有下降,以致生效裁判出现了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冒名顶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错误),后又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影响了制度实施的公信力,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第六,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值班律师受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等方面的限制并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也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以及从宽处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均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证据裁判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和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防止对司法效率的追求突破司法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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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未作修改以前,应当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机制,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公正实施。
一是“两高”应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完善认罪认罚情节的评价标准,明确对认罪认罚情节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删除现有解释中关于只有当“另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才能减轻处罚的规定。
二是法院应当细化不同审判程序中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确保定罪的证明标准不被降低以及合法、适当的量刑建议得到采纳。
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废止“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恢复审查逮捕的相对独立地位,以避免逮捕羁押手段“筹码化”;同时,应当继续贯彻“少捕慎押”司法理念,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率。
四是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质效评估机制,从质量、效率、效果三大方面构建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专项评价与通用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于一体的评估指标体系,牢固树立以质量为核心、兼顾效率和效果的评估理念,并据此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其权重,强化综合评价、系统评价,杜绝“唯指标论”的现象。法院审判业绩考核指标也需要根据司法公正的要求持续加以完善。
五是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纠正“刑拘直诉”等违法办案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在执法办案中心和看守所等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切实贯彻执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六是司法部应当以直辖市或地级市为单位,指导各地完善值班律师的跨区县调配机制、合理薪酬保障机制、法律服务标准考核机制,确保认罪认罚而又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获得称职的值班律师提供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法律服务,明确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机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律师辩护”全覆盖。
七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联动与衔接,在危险驾驶、盗窃等常见速裁案件中,建立包括侦查讯问、口供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人身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量刑协商、社会危险性调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各办案环节的实务操作指南,努力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实现速裁案件的“全流程”提速。
本文节选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孙长永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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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作者:孙长永 等 著
ISBN:978-7-5764-2183-5
定价:156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8月
本书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五年的情况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涵盖了制度实施中的十大主要问题,价值取向、从宽处理、自愿性保障、量刑建议、律师参与等专题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而“质量评估与保障”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办案人员的诉讼行为导向。围绕这些问题,本书大体上按照“规范分析—实证考察—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和完善建议”的基本思路展开分析论证。在充分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成效的前提下,客观全面地揭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就其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改进工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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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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