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导语
小李、小刘等多名受害者,先后通过网络交友、经人介绍等方式,认识了“情投意合”的赵某(女),见面后感情迅速升温,从见面礼、订婚、彩礼到操办婚宴,一切仿佛顺理成章。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完美婚姻”的背后是骗婚的陷阱,“新娘”、“新娘”的家长、亲朋好友竟全都是诈骗团伙请来的“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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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以婚姻为诱饵,利用受害者的情感需求与信任,精心策划从相识到“结婚”的完整骗局。之后,犯罪团伙继续以投资缺资金、家人生病急需治疗、外出进修需要学费为由诈骗钱财,一旦钱财得手,这出戏便戛然而止,所谓的“亲人”与“爱人”也会随之消失。
基本案情
赵某,43岁,吉林省人,具有长期诈骗犯罪前科,其犯罪行为呈现明显的持续性与重复性特征。早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就因诈骗罪先后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3月刑满释放后,不仅未吸取教训、洗心革面,反而在短时间内再次组建犯罪团伙,重操诈骗旧业。
2024年1月,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乐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赵某伙同张某、陈某、崔某、段某、鲍某等人,在河南省濮阳市、商丘市两地,累计实施了五起以婚姻为幌子的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177万余元,且单笔诈骗金额均在2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涉案金额巨大。
该犯罪团伙有着明确的分工与严密的作案流程:张某在团伙中主要负责冒充赵某的母亲,一方面协助赵某寻找合适的诈骗对象(即潜在受害人),另一方面配合赵某完成与受害人家庭的沟通;陈某、崔某、段某、鲍某等人则分工冒充赵某的其他亲属,共同营造出“家庭关系真实”的假象,以此降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警惕性。在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团伙成员便以 “缔结婚姻” 为借口,向受害人及其家庭索要各类钱财,具体包括见面礼、订婚礼金、“三金” 首饰费用,同时还会编造 “做生意需要投资” 等额外理由,进一步骗取受害人的资金。
每次诈骗作案,赵某均会与受害人举办结婚典礼,通过这种“仪式化”的行为强化“婚姻真实”的错觉,待成功骗取钱财后,赵某便会以“外出学习”“家中有紧急事务”等借口迅速离开受害人,与受害人切断联系,完成整个诈骗闭环。赵某及其团伙的此类行为,不仅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更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缔结秩序,违背了婚姻诚信的基本准则,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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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案件移送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讯问、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认定赵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姻之名,对多名受害人实施诈骗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8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该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2025年8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罪团伙其他人均得到相应的惩罚。
检察官普法
一、深刻认识骗婚的危害性
骗婚的危害性如同一场隐形的灾难,侵蚀着个人幸福、家庭稳定与社会信任的根基,其本质是以感情为诱饵、以利益为驱动的系统性欺诈,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远超单纯的财产损失,更在精神层面留下巨大创伤。
二、保持警惕识别骗婚陷阱
需要个人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警惕网络交友中“快速推进关系”的异常模式,尤其是短期内频繁要求大额彩礼、借款或回避亲友接触的行为。转账需谨慎,多方考虑护周全。
三、遇到骗婚如何保护权益
法律与社会支持是维权的重要后盾,及时向民政部门查询对方婚姻状况,向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如果已遭遇骗婚,要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刑事立案与民事诉讼等救济渠道,最大限度追回损失。
希望大家以此案例为鉴,认真审慎对待可能存在的诈骗陷阱,提升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认识到婚姻自由不容欺诈,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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