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义务,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有权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然而,现实维权路上,“社保追缴难”如同一座大山,其中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部分社保部门要求劳动者在追缴前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这道看似必要、实则非法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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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除迷思:人社部定调,追缴社保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
长久以来,许多劳动者在向社保部门申请追缴单位欠缴的社保费时,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常常被要求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仿佛只有拿到一纸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判决书,后续的社保追缴程序才能启动。这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
然而,国家主管部门早已明确澄清这一误解。关键在于理清社保追缴行为的法律性质。
社保追缴本质上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其直接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该条文并未将劳动关系的司法或仲裁确认作为启动追缴程序的前置条件。
人社部作为社会保险事务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其政策口径具有决定性意义。
早在2017年,人社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973号建议时就已明确指出:在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对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进行确认。但核心在于,这个“确认”是社保经办机构自身的法定调查职责,而非将其转嫁给劳动者,要求其必须先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也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在具有指导意义的(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行政判决书中,最高法明确裁定:社保行政部门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有权直接对劳动关系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设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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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实践中仍有部门“设卡”?三大根源剖析
既然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如此清晰,为何在基层实践中,“先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求依然屡见不鲜?其背后有着复杂的现实动因:
规避责任与风险:最现实的考量。 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时极其复杂,尤其在缺乏书面合同或关键证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对于部分社保经办人员而言,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是最为“省心”和“零风险”的操作方式。一旦将来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争议或错误,责任可以被认为已由司法或仲裁机构承担,经办机构自身的履职风险得以转移。
路径依赖与操作惯性:旧思维的延续。 “先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后办理社保补缴”的模式,在过去较长时间内被广泛采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操作惯例。
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或因对最新政策理解不到位,或因习惯使然,仍延续着过去的老办法、老流程开展工作,未能及时更新理念和操作规范。
部门协作壁垒:信息孤岛的困境。 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分属不同的内部科室或独立部门,彼此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往往不够顺畅高效。
在此背景下,部分社保部门可能认为,由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委)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更具专业权威性,其结论也更容易在后续执行中得到保障,因此更倾向于依赖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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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遇“先确认”要求?四招助你有效应对
当您依法申请追缴社保费,却仍被社保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切勿轻易放弃或被推诿。
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招:亮明“尚方宝剑”——援引人社部官方口径。
核心操作: 保持冷静与礼貌,向工作人员清晰指出人社部的明确政策。
您可以这样说:“您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对全国人大相关建议的正式答复(具体可提及是关于人大第6973号建议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社保经办机构在追缴社保费过程中,负有主动调查确认劳动关系的职责,要求劳动者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非法定程序。
这是国家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 最好能提前打印或保存在手机中这份答复的关键内容摘要,以便必要时出示。
目的: 运用权威政策依据,促使工作人员重新审视其要求,回归依法行政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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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打造“证据链”——系统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核心操作: 不打无准备之仗。在申请追缴前,务必系统性地收集整理一切能证明您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支付凭证: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账户支付的工资记录)、工资条(即使是非正式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注为“工资”更佳)。
身份证明: 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工牌(最好盖有单位公章)、带有个人姓名和岗位的工服照片。
工作管理痕迹: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签到表照片或截图)、排班表、工作安排通知(微信/QQ/钉钉等群聊记录、邮件)。
工作内容证明: 工作过程中的文件(如您签署的业务单据、代表公司签收的快递单、与客户/同事沟通工作的记录)、包含您个人信息的工作成果(如署名的报告、设计稿)。
其他辅助证据: 单位为您办理的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如有)、工作场所照片/视频、同事证人证言(需配合身份信息)。
目的: 用扎实的证据减轻社保机构的调查负担,直接为其履职提供充分依据,有力驳斥“无法确认”的托词。
第三招:启动“监督阀”——拨打12345热线投诉。
核心操作: 如果面对您出示的政策依据和详实证据,经办人员仍坚持推诿塞责,明确表示“必须先去仲裁”,您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常是该社保经办机构的上一级社保局)反映情况。更直接有效的方式是拨打全国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 投诉时需清晰说明:
您申请办理的具体事项(追缴时间段在公司的社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分中心/窗口)的具体名称和工作人员(如能记录工号更好)。
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坚持要求您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您已依据人社部政策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列举主要证据类型)。
明确表达您的诉求:要求社保部门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启动社保追缴程序。
关键点: 要求12345提供投诉受理编号,并询问反馈时限。坚持要求得到书面或电话的正式处理回复。
目的: 通过上级监督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力量,纠正基层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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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招:双轨并行——仲裁与行政投诉同时推进。
核心操作: 在通过上述途径争取社保部门依法行政的同时,如果感觉行政程序进展过于缓慢或阻力巨大,不要犹豫,立刻同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您与用人单位在特定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 将您在第二招中整理的证据同样提交给仲裁委。
策略优势: 此乃“双保险”策略。一方面,继续推动行政程序,利用政策压力;另一方面,启动仲裁程序,司法确认的结果具有强制力。
一旦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将再无任何推诿理由,必须依法办理补缴。即使行政程序因您的投诉而先启动并成功追缴,您也可以视情况撤回仲裁申请。这能显著缩短整体维权周期,提高效率。
目的: 最大化保障维权成功,避免在单一途径上耗费过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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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提示:证据是维权基石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充分、有效的证据都是成功维权的基石。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可能保留一切与工作相关的痕迹,尤其是能证明雇佣关系、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酬支付的记录。
养成保存工作沟通记录(微信、钉钉等)、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件、排班通知等的习惯至关重要。在追缴社保时,提交一份条理清晰、证据种类多样的清单,将极大地提升您主张的可信度和社保机构调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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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社部关于“社保追缴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定调,是国家层面为扫清劳动者维权障碍、压实社保经办机构法定职责释放的明确信号。它拆除了那道本不该存在的“前置程序”壁垒。
当您在追缴社保的实践中,遭遇相关部门仍固守旧规、要求“先确认”时,请牢记您手中的“武器”:据理力争援引政策、扎实细致准备证据、果断有效投诉监督、审时度势双轨并行。
维权之路或许仍有坎坷,但政策的盾牌已然更加坚固,维权的路径也已更加清晰。每一位劳动者都应知晓并善用这些规则与策略,积极主动地捍卫自身法定的社保权益。这不仅关乎个人的养老、医疗保障,更是推动社保制度公平、高效运行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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