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周燕语 杨阳
租房合同已到期,租客不仅没搬走,还未经同意把房子转租获利,这笔“意外之财”到底归房东还是租客?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20年3月,A公司把房子租给B公司,约定租期3年,并明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双方没续签,但B公司也没搬走,反而悄悄把部分房屋转租了给甲、乙两个下家,收取租金。
2023年11月,A公司发现B公司“暗度陈仓”的转租行为,却长期没有提出异议或采取收回房屋等必要措施。
2025年4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直至起诉时的房屋占用费,赔偿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以及转租的收益。
B公司辩称:“你早就知道转租,一直未反对,那就等于默许;合同又没写转租赚钱归房东,我凭啥要还?而且我在合同到期后就搬走了。”
梁子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本质是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使租客擅自转租,转租带来的租金收益,仍应归租客所有,除非另有约定或超出租赁期限。但如果转租行为导致房东损失(比如房屋损坏、租金流失、收房困难等),或违反合同约定,租客须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此外,法院认为,房东客观上能够收回房屋而长期怠于维权,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即使协议约定不得转租,房东仍然应当对出租房屋状态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A公司早在2023年11月就已知情,却长期不制止也不收房,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6万余元。该案判决后,B公司主动全额履行了法定义务,A公司也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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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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