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来自“ 天津经开消防”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关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社会单位被处罚款。
从原文标题《典型案例丨天津开发区某高层大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中级被处罚案例》来看,关键词:未持中级,是未持中级证,还是未持证?这里 有个疑问请教 一下:是否有些省市的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中级的消防行业特种证书?
直接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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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公司管理的高层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当时仅有一名值班人员(张某)在岗,监督检查人员随即要求张某出示其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张某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并承认自己尚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进一步核实,该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以案释法
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由于涉事公司作为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存在重大疏忽,结合案件性质,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对该物业公司法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确保今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种证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以上和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和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的第一响应人。其必须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备、准确判断火警信息、有效启动应急程序,持证上岗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最低保障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无证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甚至不会操作,错过最佳灭火和疏散时机,导致小火酿成大灾,后果不堪设想,单位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若因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北京某商场火灾,因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处置不当。造成2人死亡,财产损失1500万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被判刑。
案件虽小,但较为普遍,通过此类案件,也暴露出一些社会单位,在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上不坚决,打折扣,日常不学习,不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巡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一些单位没有对新入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没有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严禁员工在楼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同时,应增设室外集中充电桩,引导员工规范停放。
针对上述问题,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在今后“双随机”检查过程中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隐患问题自查自纠自改,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搞好员工培训和日常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单位逐级要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安全责任,特别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检查。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来源:天津经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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