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去公司面试,负责接待的HR却在求职者面试期间,趁机窃取求职者信用卡信息,盗刷3万余元购买国际机票!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视频:趁求职者正在面试,HR窃得信用卡信息盗刷3万余元
HR趁人面试盗刷信用卡
2025年2月,求职者李先生前往某公司参加应聘复试,由该公司HR安某进行接待。安某先将李先生带至会议室内等待,李先生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该会议室后,便前往另一间办公室进行面试,其间离开了1个小时。
面试结束后,李先生带上背包回家休息,突然发现手机短信发来一条消费信息,显示名下的一张信用卡有一笔50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的消费记录,而实际上李先生并没有进行该笔消费。李先生连忙向银行询问该笔订单信息,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面试期间被安某盗刷,用于在某境外购票网站上预订机票。李先生随即来到派出所报案。
原来,安某早就有去南美洲的旅行计划,但因为机票费用太高而迟迟没有购买。在李先生面试时,安某来到李先生放包的会议室,看到李先生背包掉在地上,包内物品散落一地,其中有一张信用卡,于是心生歹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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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某境外购票网站只需要卡号和卡片背面的附加验证码即可消费的特点,安某在未输入信用卡密码的情况下,使用手机购买了其本人的国际往返机票,花费5000余美元。随后,安某将李先生信用卡放回,并将其背包恢复原状。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庭审中,被告人安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安某辩护人称,案发后银行已为李先生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故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购买机票已实际支付,李先生也已收到出账信息,故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事后追赃成功与否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认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
该案中,安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一,客观上,安某未经李先生授权,擅自获取信用卡信息并用于预订机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且50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的消费金额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二,主观上,安某明知信用卡归他人所有,仍为满足个人旅行需求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此外,案发后的追赃行为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完成“冒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犯罪即已既遂。即便后续通过退赃、退赔等方式挽回被害人损失,也仅能作为量刑时的从宽情节,无法改变“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该案中,无论盗刷款项是否被追回,安某冒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已完成,犯罪形态已固定,依法仍需以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中,安某试图利用“面试场景的私密性”“掩盖痕迹”等方式逃避处罚,但最终仍被依法追诉,充分印证了“伸手必被捉”的司法规律。一方面,随着金融监管与侦查技术的不断完善,信用卡消费轨迹、信息使用记录等均有明确留存,即使行为人刻意掩盖,也能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锁定犯罪事实;另一方面,法律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度,尤其是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个人财产权益,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一旦实施,必然面临法律惩处。
安某作为公司HR,本应恪守职业伦理与法律底线,却因“节省机票费用”的贪念铤而走险,最终不仅失去工作,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教训深刻。这警示所有公民: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私利的行为,都终将付出代价,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唯有遵纪守法,才能避免身陷囹圄。
同时,该案中,李先生因面试期间短暂离开,导致信用卡被冒用,该事件反映了个人财物保管意识的重要性。为此,特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求职面试、公共场所休息等情境下,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物安全:首先,对于随身携带的背包、手机、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应尽量做到“人不离物”。若需临时离开,应委托可靠人员看管,或将其放置在视线范围内且不易被触碰的安全位置,以防因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信用卡、身份证等证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随意暴露个人信息。同时,定期检查银行卡消费记录,并开通短信提醒功能,以便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若发现财物被盗用或出现异常消费,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维权措施:立即联系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冻结账户或撤销交易,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沟通截图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唯有做到“事前防范+事后及时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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