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吉林长春金某信用卡诈骗无罪案评析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吉01刑终170号
入库编号:2025-04-1-139-001
关键词:刑事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有效催收 变相发放贷款
裁判要旨:
1.对于使用信用卡透支导致未能及时还款的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避免客观归罪。
2.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办卡资料是否真实,透支款项用途,未能及时还款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逃避催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稳定合法工作及收入来源,透支款项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前具有连续还款行为,因受意外事件等原因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没有逃避银行催收的,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7年4月,金某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长春分中心申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通宝白领信用卡”。该卡与传统信用卡存在明显差异:不支持直接取现或消费,持卡人需要资金时,必须通过电话向银行申请“白领金”,银行将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借记卡后方可使用。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金某多次申请“白领金”用于生活支出,并保持连续还款记录,总还款金额达56万余元,占银行总投资金额63万余元的89.05%。2020年2月后,由于疫情和母亲住院等客观原因,金某无法继续按时还款。银行自2020年3月起开始发送催收短信,截至2020年10月27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金某总欠款134,139.95元,其中本金99,551.90元。案发后,金某家属代其归还了1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一审法院两次判决金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经金某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 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银行的催收行为是否构成“有效催收”;
- 案涉行为是否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法律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1. 法律规范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要求综合考量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多重因素。
2.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证了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金某具有稳定的合法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没有提供虚假材料骗领信用卡。这排除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的情形,而欺骗手段往往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
其次,金某在长达三年的用卡过程中保持了连续的还款记录,总还款金额占银行总投资金额的89.05%。这种持续的还款行为表明其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与“非法占有”的主观状态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金某未变更联系方式,始终与银行保持沟通,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逃避催收是《解释》中明确列举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金某不存在此种行为。
第四,金某未能及时还款是由于疫情和母亲住院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这种因意外事件导致的临时还款困难,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二)“有效催收”的司法认定
1. 有效催收的法定条件
根据《解释》规定,“有效催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 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
-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同时,《解释》明确要求,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等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2. 本案催收行为的证据分析
在本案中,银行的催收行为在证据层面存在严重缺陷:
某银行长春分中心声称金某于2020年2月末透支本金99,551.90元,并在2020年5月27日、6月30日实施了催收。
然而,银行在2020年3月26日、4月2日向金某发送的催收短信显示,当时金某的欠款金额分别为17,988.51元和36,527.26元,与银行声称的透支本金金额存在明显矛盾。
由于证据矛盾,法院无法认定金某透支本金的具体时间,进而无法确定银行的催收是否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进行。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银行的催收属于“有效催收”。
3. 催收证据的审查标准
本案反映了法院对催收证据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形式上,银行需提供证实催收时间、内容的原始证据;实质上,催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种严格审查有助于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防止银行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本属民事纠纷的信用卡欠款问题。
(三)信用卡透支与变相贷款的界限
1. 案涉信用卡的独特性质
本案中的“通宝白领信用卡”与传统信用卡存在本质差异:
- 不具备直接消费或取现功能;
- 每次用款需单独申请;
- 资金转入同名借记卡使用;
- 无免息期,分期偿还本息。
这些特征使得该卡更类似于以信用为担保的贷款产品,而非真正的信用卡。
2. 变相发放贷款的法律适用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金某所使用的通宝白领信用卡不具备透支型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本质特征,实质上是银行以信用卡形式变相发放的贷款。因此,金某与银行之间属于金融借款纠纷,不应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
3. 金融创新下的刑法规制
这一认定反映了司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理性态度。当银行以信用卡之名行贷款之实时,不应将相关纠纷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制范围。这种认定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规范业务,防止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三、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恶意透支案件的辩护策略
基于本案及类似案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可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 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理念
- 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应重点收集和呈现当事人有稳定工作收入、历史还款记录良好、未逃避催收、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还款等证据。
- 有效催收的质疑:仔细审查银行催收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关注催收时间、内容、方式的合规性。
- 变相贷款的认定:分析信用卡产品的实质性质,如具备贷款特征而非真正信用卡,可主张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2. 量刑辩护的备选方案
即使在定罪层面存在困难,也可从量刑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 积极退赔退赃:案发后积极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如金某家属代其归还10万元,黄某盗刷信用卡案中积极退赔取得谅解。
- 认罪认罚态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悔罪,可构成坦白情节。
- 初犯偶犯情节:强调当事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1. 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在于明确区分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与金融借款纠纷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行为简单认定为犯罪,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在一起类似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不是诈骗”,认为将涉案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且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不宜以诈骗犯罪论处。
2. 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本案裁判要旨强调了对“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
这一观点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客观归罪,确保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3. 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意义
本案也警示金融机构,在推广信用卡产品时应确保名实相符,不得以信用卡之名行贷款之实;在催收过程中应规范程序,保证催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还款的客户,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谨慎使用刑事控告手段。
金某信用卡诈骗无罪案阐释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强调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基础地位,体现了刑法在金融纠纷中的谦抑性。
在信用卡普及的今天,这一判决不仅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也为金融业务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对促进金融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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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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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师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涉外刑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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