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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这已是他为祖屋维权征途的第七个年头。
此次庭审争议焦点,直指福清市政府在最高法改判强拆违法后作出的25万余元行政补偿决定——用补偿代替赔偿,是否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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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村民陈代忠的百年祖屋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该房屋及附属土地面积约330平方米,涉及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主导的市政项目征收,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陈代忠认为强拆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
一审(2019年) 莆田中院认定福清市政府及玉屏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二审(2020年) 福建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推翻原判,认为拆除行为由村委会实施,不构成行政强制。
再审与抗诉:陈代忠多次申诉未果后,最高检于2024年6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3月,最高法改判,认定福清市政府超越职权强拆,确认行为违法,并指出其违反“先安置后搬迁”原则。
最高法改判后,福清市政府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按2017年征收标准补偿陈代忠25.05万元,包含房屋及土地补偿,但未涉及室内物品损失或利息陈代忠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政府违法强拆应进行行政赔偿而非补偿,且补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如房屋价值评估过低、未包含附属物损失等)。他主张赔偿总额应不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并索赔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失。
2025年10月10日下午,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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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从法律层面看,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存在本质区别。
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
而行政补偿则针对的是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补救措施。
在程序上,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而行政补偿可能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前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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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政府在强拆行为已被最高法改判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以25万元“补偿”了结,实质是将违法行政行为的后果转嫁为合法行政行为的损失,完全混淆了行政赔偿与补偿的法律界限。
首先,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本案适用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的法律前提已完全具备。其次,张先生主张的“物品损失、利息损失”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损失及孳息损失(如房屋被强拆后导致的租金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等),而福清市政府的25万元“补偿”方案未涵盖上述项目,仅是简单以“补偿”名义进行粗暴了结。
更为关键的是,“以补代赔”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该法旨在通过赔偿机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非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便利。福清市政府的做法,实质是将违法成本转嫁给当事人,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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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普遍性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仍试图用补偿代替赔偿,规避全面的赔偿义务。
陈代忠的七年维权路,从一审胜诉到二审改判,再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如今又面临新一轮诉讼,凸显了民告官之路的艰难。
行政赔偿与补偿虽一字之差,却关乎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与对公民财产权的实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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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纠纷诉讼;公司诉讼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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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撤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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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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