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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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中,隐蔽工程(如管线铺设、结构钢筋、防水工程等)因完工后被覆盖,其质量问题常会在验收后才暴露。
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后,还能要求砸开墙体检查隐蔽工程质量吗?
最高院在《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式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承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关于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的问题。由于展创丰华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现场勘验方式核实隐蔽工程的相关情况,遂将隐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单列。一审法院以中柱公司提交的施工材料不完整为由,对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未予认定。
中柱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经二审法院向展创丰华公司询证,展创丰华公司复函称施工图、竣工图等证据表明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工序。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14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并采纳鉴定意见认定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一、二审法院不同意古城公司申请的破坏性勘验,并无不妥。
但实践中,如果存在仅在以下三类情形下,发包人可申请破坏性勘验:
情形一:竣工验收存在虚假或欺诈,验收结论无效
若发包人能证明竣工验收系通过虚假手段(如伪造验收记录、隐瞒质量问题)获得,验收结论自始无效,此时可申请破坏性勘验核实隐蔽工程质量:
- 需提交的证据:伪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鉴定意见、参与验收人员的证言、施工方承认偷工减料的录音等;
- 程序要求:需先向法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验收合格证明,待验收结论被确认无效后,再申请破坏性勘验。
情形二:隐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非破坏性勘验无法核实
当隐蔽工程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管道渗漏、结构沉降),且通过无损检测(如超声波检测、红外扫描)无法确定隐患原因与范围时,可申请破坏性勘验:
- 适用条件:需满足 “已出现实质性损坏”“无损检测技术无法查明问题”“不勘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三个条件;
- 程序要求:需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无损检测报告》,证明非破坏性方式无法核实,再经法院批准后实施。
情形三: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后可进行破坏性抽检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有权随机抽取隐蔽工程进行破坏性抽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可依约申请勘验:
- 约定的有效性:需明确抽检的范围(如 “每 100 平方米抽取 1 处”)、比例(如 “不超过总面积的 5%”)、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 实操限制:即使有约定,抽检也需控制在合理范围,不得因抽检导致工程整体功能受损或无法正常使用。
周军律师提醒,除非有上述情形,通常情况下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式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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