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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应支付给单位6名高管的薪酬支出
近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6家信息咨询公司虚开的发票,为高管税筹薪酬支出被稽查。
以下是违法事实详情:
(一)违法事实
根据《检察意见书》(苏园检刑行意﹝2025﹞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3﹞61号):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的由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9份,价税合计17120357.37元,实际是应支付给你单位孔某某、张某、汤某某、曾某某、李某、蓝某某等6名高管的薪酬支出。
导致你单位在2022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58298元,以上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在2023年4月24日全部缴纳入库。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对你单位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冲抵企业成本的犯罪情况决定不起诉,由税务局对你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税务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拟处罚意见无异议。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你单位的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582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创投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7058298元处0.5倍罚款计3529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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